擅自转移股东账户 证券公司被判共同赔偿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 09:43 中国消费网 | |||||||||
证券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代理客户进行股东账户转移,致客户受损。日前,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共同赔偿客户560余万元。 2002年10月,北京搏弈创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甲方)与中期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苏州街证券营业部(乙方)签订客户开户书,其中约定,如果乙方明知甲方代理人超越授权权限而受理其代理行为的,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将与甲方代理人共同承
此后,搏弈公司向账户中存入大量资金并进行股票交易。 2004年2月6日和7月9日,苏州街营业部两次将搏弈公司账户中的天士力股票共计48万余股,转移至其他账户或苏州街营业部以外的其他营业部。搏弈公司得知后,起诉至法院。 一中院认为,搏弈公司的股票被苏州街营业部转移,致使其丧失了相应股票的所有权,并进而丧失了依据所有权取得收益的权利,所以苏州街营业部对由此给搏弈公司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苏州街营业部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一中院判令应由中期证券公司与苏州街营业部共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编辑:王彦艳) 作者:新京报李欣悦 郭京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