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表演艺术家孙道临、童自荣、曹雷、梁波罗、唐俊乔起诉正大青春宝药业公司、上海焦点广告公司侵犯肖像权官司初见分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5日对上述5起案件分别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在原刊登报刊上向5位艺术家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孙道临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45万元,赔偿童自荣、曹雷、梁波罗、唐俊乔每人25万元。
2003年11月15日,上海教育电视台与两公司共同举办“青春宝健康三人行”观众见面会,孙道临等著名演员应邀出席活动,并分别收取了1000元左右的活动费。18日,《新民晚报》某广告版以2/3版面刊登了青春宝产品广告,该广告文中提及原告15日在见面会上的表演,并配有原告的照片;另1/3版面刊登了青春宝永真片广告。12月15日,《浙江日报》刊登了《不似春光,胜似春光———13位上海艺术家青春聚会》一文,对11月15日的见面会予以报道。2004年1月9日,《解放日报》某广告版刊登了该文的上半部分,其中有孙道临等在见面会上的照片,并多次提及孙道临等人的姓名。
焦点广告公司辩称,孙道临等艺术家明知其参加的见面会是含有商业因素的活动并收取了出场费,在两份报刊刊登的系列文章是“软文”性质的新闻报道而不是广告,所以原告的姓名权与肖像权并未受到侵犯。青春宝公司则认为其对焦点公司刊登报道的行为均不知情,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新民晚报》相关版面所刊登的两组内容,构成了整体的宣传青春宝产品广告。另外,涉讼文章均为广告而非新闻报道。青春宝公司作为广告的受益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此类广告的继续发布,在一个多月后,在《解放日报》上继续刊登类似广告,应为共同侵权人。对于经济损失的数额,由法院在考量两被告使用原告肖像进行广告宣传类型的基础上,综合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传播范围及后果、原告的知名度、两被告做同类广告可能支出的费用,并结合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认定。(编辑:王海蕴)
作者: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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