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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我输美木地板提出调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 09:22 中国质量报

  日前,记者从中国木材流通协会地板委员会了解到,美国对我输美地板有关技术提出337调查。根据美国法律程序,本案将在8月1日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立案。

  2005年7月1日,总部位于欧洲的Unilin国际集团公司下属两家企业UnilinBeheer、UnilinFlooring和FlooringIndustries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指控美国国内和国外共计30家企业生产的强化木地板侵犯了其相关权利,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立即发起针对相
关专利的337立案调查。此次调查所涉及的专利是通过内置舌片和沟槽的特殊轮廓来达到不用胶粘即可连接地板作用的设计,具体专利号为美国专利486号、836号和292号的权利范围内。

  被诉的30家企业中,涉及17家中国企业(含一家中加合资企业),另外的被诉方为3家加拿大企业、1家马来西亚企业和9家美国内企业。据我国有关方面统计,相关产品去年出口美国金额为1.7亿美元左右。根据诉方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337调查的有关规定,该案实际的调查对象并非只是点名企业,而是针对所有中国所有生产设计该专利产品的企业,即所有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均为涉案企业。而一旦337调查结果认定专利侵权成立,则该项产品根本无法再向美国市场出口。

  地板委员会的有关专家介绍说,337调查事件对我国的相关企业非常不利,严重影响到我国的民族工业。为此,他们希望我国被涉及的企业能够以大局为重,齐心协力,联手应诉,以共同维持企业的生存。【美国337调查简介】:

  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而修正的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主要针对侵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行为,也包括侵犯著作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利的行为),并且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制和垄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应美国国内产业的申请,进行调查。到目前为止依据337条款进行的调查90%以上涉及知识产权侵权。

  337调查的特点主要包括:1.国际贸易委员会不需要属人管辖权,而在法院进行诉讼则须以属人管辖权为前提;2.可获得全面禁令,无须列举所有侵权人即可有效防止所有侵权产品的进口;3.程序耗时相对较短、救济措施相对较快。4.国际贸易委员会本身亦具有以下优势:首先,其作出的例行保护令可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被公开;其次,行政法官具备专利法、商标法及技术领域的经验及知识。5.337调查后,即使申诉人胜诉,也没有经济赔偿。

  337调查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方面,一是非知识产权方面(于本案无关,具体内容略)。

  在知识产权方面,如果所进口的产品侵犯了美国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的权利,而该产品在美国又有同样的企业在生产和制造,或这方面的企业正在筹建中,即构成了触犯“337条款”的行为。在确定美国是否有同样的产业这一问题上,可以考虑有关企业是否在厂房和设备方面作了重要投资,是否雇用了大量的劳动力或筹措了大量的资金,或在知识产权开发方面有了实质性的投资(包括研发费用或授权许可费用)。确定该产品是否侵犯了美国的专利则显得较容易,只要起诉方能找出美国的专利注册号及相关材料便足以提起诉讼。而确定该产品是否触犯了美国的著作权则显得较难,起诉人必须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和侵权的事实。因此这方面的案子较少。同样,在商标、半导体芯片模板方面的案子也较少,主要的案子都集中在专利方面。到目前为止依据337条款进行的调查90%以上涉及知识产权侵权。

  作者:许 巍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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