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银川7月23日电()“承租人没有生活来源,不支付房租,房屋所有人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租赁关系,法院却没这么做,因为金某及其家人的居住保障权和生存权不容侵犯。”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维持了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对该案的判决。这是宁夏法院首次将“生存权”写进判决书。
今年3月,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开庭审理了银川市房产管理局西城房管所诉金某拖欠房屋
租赁费一案。庭审中,原告诉称,金某承租其单位一套30多平方米的直管公房,自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的房租一直未交,请求法院判令金某支付拖欠的房租及滞纳金共1000多元,并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被告则称,自己欠原告房租属实,但自己原先的私房被拆后住进了房管局直管公房,自己和妻子都下岗了,家庭生活困难,无钱支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金某拖欠房屋租金未及时清偿,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但该房屋是金某及其家人生活所必需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廉租房,收取租金并不是双方租赁合同的唯一目的,因此为了保护金某及其家人的居住保障权和生存权,在金某没有其他住房的情况下,即使金某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双方的租赁关系也不宜解除。故法院判决金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房屋租金及部分违约金共700多元;驳回西城房管所要求解除与金某的房屋租赁关系的请求。
宣判后,银川市房产管理局西城房管所不服,遂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两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公房租约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法院这样判决,不仅为债务人保留了维持其基本生活的财产,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债务人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护。(编辑:李旭波)
作者:新华每日电讯贾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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