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费者王某永远不会忘记那次开啤酒瓶的一瞬间,他的右手因啤酒瓶爆炸留下了残疾。7月21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汤河口法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啤酒生产厂家——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伤残补助金1.4344万元。诉讼前,被告曾与王某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了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3万元。
2004年5月25日,王某在怀柔区喇叭沟门乡一田园度假村中就餐,当开启啤酒时,酒瓶
突然发生爆炸,王某右手被炸伤。2004年9月,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达成协议,向王某给付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继续治疗费共计1.3万元。今年3月25日,王某的伤情经过鉴定构成10级伤残,在与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伤残赔偿金一事时,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将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怀柔区人民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权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原告在使用被告生产的燕京啤酒的过程中,因啤酒瓶爆炸造成原告伤残。对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残疾补偿金计1.4344万元,被告应当予以赔偿。法院还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伤残鉴定费400元,鉴定医疗费157.9元。对于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恤金,法院认为因未造成严重后果未予支持。(编辑:李旭波)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何永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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