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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封信件当废品卖掉 邮局只退邮资费两千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 08:53 中国消费网

  轰动全国的绵阳邮政商业信函被盗卖一案尘埃落定,私拆、损毁、盗卖信函的5人分别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而6万封商业信函被盗卖引发的3000万巨额赔偿案昨(20)日也有了结果,由于绵阳市邮政局未实施9533封信函的投递行为,四川省邮政局、绵阳市邮政局退还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邮资费2478.5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邮寄信函被盗卖

  2002年3月,绵阳市邮政局商函公司找到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简称星河公司),提出以每封0.26元(国家规定每封0.6元)的价格承揽其业务。双方很快达成协议:由绵阳市邮政局商函公司为其一年发200多万封商函。

  自2002年4月起至2002年9月,星河公司向绵阳市邮政局送去商业信函249万余封。然而异常冷清的局面却使公司人员感到奇怪:“以往只要商函发出,反馈电话就响个不停,如今这么多的邮件发出去,几乎一天也接不到一个电话……”公司对这种反常的现象很是诧异。

  2002年国庆前夕,星河公司发现公司交寄的商业信函被卖到了绵阳国富废品收购门市部,随即报案。10月10日,绵阳警方抓获涉案的钟明辉、李长春、钟敏、冯云波、张道荣等人,在废旧收购店等处追缴星河建材有限公司的报纸35350份,已拆开的信封57500封,未拆开的信件5470封。

  惩处

  5人被判刑

  去年2月,绵阳市邮政局邮政处理中心信函分解组组长冯云波先后3次将全国各地退回星河公司的1000余斤商函以每斤0.2元卖给中心一临时工,临时工又卖给了废品门市部。法院以毁弃邮件罪判处冯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绵阳邮政局下属的商函公司经理张道荣私自将信函邮件确定为0.26元每封(国家规定每封0.6元)。张道荣的行为导致邮政局邮资费损失,由于商函公司管理不力,致使星河公司6万余封邮件被盗卖。张道荣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李长春、钟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将涉案商函拆解后运出邮政局,私自变卖占为己有,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6个月,各缓刑1年;商函公司管理员钟明辉在案发后,指使李长春、钟敏称其盗卖行为系张道荣指使,构成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起诉

  索赔3000万

  尽管多名涉案人员相继受到法律惩处,星河公司还是将商函公司的上级部门绵阳市邮政局,以及法人—————四川省邮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因商函公司违反合同致使原告200多万商函未寄出所受的各项经济损失3000万元。这笔数额是星河公司根据商函成本以及未及时寄出商函所造成的公司业务损失计算的。

  按协议,截至2002年9月6日,星河公司已交给了商函公司200多万封商业信函和邮资59万多元。根据案发现场的信函数量、拿到手的退函,以及据被告催要邮资复函计算出来的商函退信率,都表明公司交寄的240多万商函中有200多万封都未按约寄出,因此被告应对其违约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绵阳市邮政局指出,案发后,对能恢复原状的5万多封信函,商函公司已经寄出,没有寄出的,只是已被涉案人拆毁的几千封。四川省邮政局认为,虽然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的邮政合同纠纷有其特殊性,其原告所交寄的商函系平常邮件,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应依照《邮政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平常邮件,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需要收件人签收的邮件”。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也规定“平常邮件收寄时不出具收据,处理时不登记,投递时不需收件人签收,不接受查询,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不必承担举证责任。

  判决

  退赔邮寄费

  省高院认为,本案属于邮政合同纠纷,首先应适用《邮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法院审理查明,星河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向绵阳市邮政局交寄了110万封资料信函,亦不能充分证明有230万封信函未投递并故意拆、毁损。由于星河公司的信函系平常邮件,依据《邮政法》的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且因案涉邮件系非法印刷制品,星河公司亦不能据此享有合法权益。由于冯云波毁弃退信致使星河公司9533封信函未实施投递行为,与其相对应的邮资费2478.58元应退予星河公司。

  观点碰撞

  法官观点:根据本案证据和相关刑事判决的认定,星河公司交寄的商函被私拆卖出和退信被毁损,属自然人犯罪所致,并非邮政局的单位行为,但本案反映出绵阳市邮政局在管理上确有疏漏,理当健全、落实制度,加强改进管理,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为邮政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

  律师观点:(宋成均)《邮政法》中规定邮政部门对平常邮件不接受查询,损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平原则。作为普通邮件,遇到天灾人祸,以及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信件即便丢失,寄信人仍是可以理解的。但“不查询、不赔偿”的责任界定,无形中给某些不法分子造成了钻空子牟利的机会。(编辑:李旭波)

  作者:四川在线黄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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