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汽车停在小区指定车位被盗,业主方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未尽保管义务,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北京二中院终审改判,认定物业公司停车管理有疏漏,判决北京北辰信城物业公司赔偿方先生4.4万余元。
2004年8月2日晚上11时45分,家住朝阳某小区的方先生停在小区指定车位上的本田雅阁车被盗。同年10月,保险公司赔付给方先生19.5万余元。方先生认为,自己向小区的物业
公司北京北辰信诚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停车车位、保安等费用,物业公司应该设专人24小时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监视。车辆在指定停车位丢失,物业公司没有有效地履行职责,甚至没有提供任何有关破案线索,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责任。2004年10月,方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未获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等共9.8万余元。
物业公司称,小区只有一个进出大门,门卫24小时值守,且有电子监控。小区为业主的车辆发放了车辆进出凭证,出入查验。当晚,方先生的车辆开出时,保安看到车上有证就放行了。公司尽到了保管责任和应尽的管理义务,公司没有责任。一审法院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尽看管义务”为由驳回了方先生的起诉。
审理后认定,物业公司收取了方先生2004年车位费并为方先生指定了停车位,双方形成了停车管理服务关系。物业公司作为停车管理单位,对方先生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应当有谨慎的注意义务。物业公司发放车辆的凭证查验出入车辆,显然难以达到安全防范目的。物业公司为方先生指定的停车位既不在24小时值守保安的视线范围,也不在电子监控范围。二中院终审认定,物业公司在停车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应对方先生车辆丢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编辑:盛秀华)
作者:京华时报邹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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