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先生停在小区里的轿车不翼而飞,于是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二中院终审认定物业公司在停车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方先生经济损失4.4万余元。
去年8月,方先生停在小区指定车位上的车一夜之间被人盗走。同年10月,保险公司按车辆折旧后价值的80%向方先生赔付19.5万余元。方先生认为,自己向物业公司交纳了包括
停车车位、保安等在内的各项费用,物业公司却没有履行防止车辆丢失的职责。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没有获得保险赔付的购车款6.4万余元及其他费用。
对于方先生的起诉,物业公司认为,方先生的车当晚开出时,保安看到前挡风玻璃处有车证,就放行了。而且在方先生的车位上也没有发现有碎玻璃等残留物,旁边的邻居也没人听到警报声。由此看出,方先生的车不是被砸或被撬后开出去的,公司已尽到保管责任和义务。该公司同时承认,起初他们也采取车辆进小区发放凭证,出小区查验凭证的管理方式。但因为业主认为不方便,改成仅凭车证出入。
二中院认为,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对小区车辆采用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的管理方式,而只要求业主将车证放置于车辆挡风玻璃处的做法,显然难以达到安全防范目的。此外,物业公司为方先生指定的停车位既不在小区24小时值守保安的视线范围内,也不在小区的电子监控范围内。因此,可以认定物业公司在停车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对方先生的车在小区内丢失存在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编辑:刘洋)
作者:北京青年报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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