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本报曾经报道的北京市昌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付金祥滥用职权、受贿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市一中院认为付金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终审维持原判,付金祥获刑6年。
付金祥滥用职权和受贿案,今年5月10日在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此案是北京市质监系统首起职务犯罪案件,所以此案开庭时北京市质监局4名副局长带领市质监系统10
0余名干部参加了旁听。当天庭审进行了一天,经合议庭当庭合议,昌平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付金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和付金祥同时落马的昌平区质监局稽查科科长杨立胜犯滥用职权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付金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案情回放
2004年3月,时任昌平区质监局局长的付金祥在该局调查北京京龙石油化工销售公司销售不合格汽油案过程中,擅自决定以本单位名义收取该公司“委托检验费”40万元后,不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造成809吨不合格90号汽油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同月,付金祥在该局调查北京某公司无证生产、销售“IC”卡案过程中,擅自决定以本单位名义收取该公司“委托检验费”40万元后,没有进行行政处罚,使本应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138万余元、罚款12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没有执行。付金祥还涉嫌在该局查处的一起非法生产地条钢案,以及一起非法生产“建筑用包塑金属软管”案的过程中,擅自决定以本单位名义分别收取当事人“咨询服务费”3万元和4万元后,未对违法者进行处罚。付金祥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7.2万余元。(编辑:盛秀华)
作者:北京青年报李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