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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微笑是不够的 专家点评银行服务三弊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 09:55 中国消费网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银行和人们的生活关系已是密不可分。但目前,银行服务还有许多弊端,不断引发消费者的投诉,择其二三,请浦东新区消保委给予点评。看来,服务市民,简单的微笑是不够的。

  弊端一:储蓄介绍含糊 储户容易误解

  杨先生有笔钱款想存入某银行支行,正巧银行在宣传“七天通知存款”的储种,看到银行的介绍,“5万元起存,取款要提前七天通知,年息为1.62%”。杨先生简单计算了一下,觉得比较划算,也非常灵活,就采用了这种方式。第一次按规定提前七天通知银行取款,在第七天取款时得到的利息为1.62%。可第二次通知取款,杨先生是在第八天前去取款,得到的利息却是以0.72%计算。杨先生与银行交涉要求补息,却被告知通知期已经超过七天所以按照活期利率计算利息。他气愤地说,银行在他存款时并没有强调必须在第七天取款,而且在回复他咨询时只简单地说不提前七天通知以活期利率计息,按照通常理解,他只知道在七天内取款利息将打折扣,却没有想到推迟了一天利息也要折扣。

  在收到杨先生的投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立即与银行取得联系。而银行则表示,这种储蓄方式并不是银行自己推出的服务,而是各大银行都有的一种储蓄方式。七天通知存款就是这样规定的,只有在通知后的第七天取款才能享受1.62%的利息,这不是银行单方面约定的,而是经过央行批准的,因此银行绝对没有过失。

  点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对于一些争议条款的理解也是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的。从银行对七天通知存款的介绍上来看相信大部分人都会作出和杨先生同样的理解。

  弊端二:合同签订还欠公平 消费者反对无余地

  消费者于小姐近日经济宽裕,寻思着将房屋贷款提前还清。于是向当时贷款的两家银行——A银行和B银行咨询提前还贷的手续问题。谁料两家银行却给出了两种完全相反的答复,使她陷入了烦恼。

  A银行的答复是:可以随时还贷,也不需要缴纳任何违约金,利息以当期利息为标准计算。而B银行的答复却是:提前还贷必须得到银行的同意,而且要加收一个月的利息作为违约金。同样是银行,贷款数量也差不多,为什么得到的答复却是南辕北辙。这两种不同的答复使于小姐产生了疑惑。

  区消保委在与B银行的交涉中,银行拿出了当时签订的贷款协议,其中有一条款的大意如下:如果提前还贷必须要银行批准,还贷时间由银行决定,并且收取一个月的利息作为违约金。从这个条款上看,是否可以提前还贷消费者完全没有自主权。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显然,B银行的这个条款,排除了于小姐提前归还贷款的自由,免除了银行因消费者提前还贷可能带来的风险,可以说是较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弊端三:换卡收费不合理 消费者投诉无门

  消费者胡小姐在某银行办理开通网上银行服务的手续时,被告知由于银行系统升级,原来的银行卡将不能继续使用,必须更换成新的银行卡,且要收取5元的手续费。胡小姐对费用问题提出了异议,但银行负责人却表示这是总行的统一规定,是磁卡的工本费用,如不愿意支付,消费者可以退卡。

  无奈,胡小姐只得付钱换新卡。随后,胡小姐要求取回旧卡,却再一次遭到拒绝,理由是旧卡将统一被销毁,且卡上也明确写明该卡的所有权归银行所有,消费者无权取回。

  点评:既然卡的所有权归银行,那么消费者在办卡时支付的就不应该是“工本费”,而只是一种“租借费”。

  既然是租借,根据物权原理,物品的维修更新应该由所有人负责。而如今,由于银行自身系统的升级,又要求消费者为自己不享有所有权的东西买单,这岂不是自相矛盾?(编辑:盛秀华)

  作者:新闻晚报沙情奕 胡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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