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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胆泻肝丸受害者首获判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 09:50 中国消费网

  新京报于今年1月19日以《龙胆泻肝丸案举证悖论》为题进行过,文中称:“龙胆泻肝丸组成成分‘关木通’已被认定可致肾损害。”

  据新华社呼和浩特7月17日电(记者李富)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的消费者王小华状告“龙胆泻肝丸”经销企业近日胜诉,被判获得赔偿3.9304万元,这是全国众多的龙胆泻肝丸受害者首次被判赔的案例。

  1999年11月到2002年6月间,无肾病史的王小华因频繁出现上火症状,便常在翁牛特旗医药公司购买龙胆泻肝丸。服用期间和服用后,自觉身体不适,后被诊断为“慢性肾衰、慢性间质性肾炎、肾性贫血”。2005年4月,王小华将龙胆泻肝丸经销商告上法庭。5月27日,内蒙古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以原告王小华从被告翁牛特旗医药公司购买、服用龙胆泻肝丸,并导致肾损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为由,支持了原告所有的诉讼主张。

  据了解,全国有200多家药厂曾经生产龙胆泻肝丸,致病人数约10万人。“龙胆泻肝丸”中的成分“关木通”有导致肾脏损害的可能。

  2003年2月28日,国家药监局发出《关于加强对龙胆泻肝丸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对含关木通的“龙胆泻肝丸”严格按处方药进行管理;同年4月1日再次发出《关于取消关木通药用标准的通知》。2005年版的《药典》已将关木通删去。

  据了解,翁牛特旗法院宣判后,被告经销商并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编辑:石淼)

  作者: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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