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华兆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告东升园小区16位业主拒交电梯费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16位所住楼层没有电梯口的业主,不用交纳电梯费。
据昨天到法院听取判决的张先生介绍,他们16位业主居住的6号、8号、9号楼,在当初设计时4层以下就没有设计电梯出口。他们这些住在2到3层的业主,走着回家只需要爬两段楼梯就可以,而坐电梯却要先坐到4层半的电梯出口,再往回走四五段楼梯。因为他们住所的
楼层没有电梯出口,从1997年他们入住该小区后就没交过电梯费。可是不久前他们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负责小区电梯运营的华兆电器公司把他们给告了。要求他们补交7年来几千至1万多元不等的电梯费。
张先生等认为自己家居住的楼层没法接受电梯服务,不应交纳电梯费。而华兆公司却认为,全体业主作为电梯的产权人都有义务承担电梯服务费用,法院在判决中不应忽略了电梯产权归属这一物权法律关系。
最终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张先生等所住单元楼层没有电梯出入口,致使张先生等16户业主无法接受华兆公司提供的电梯服务,所以华兆公司要求业主们交纳电梯费有悖公平原则。在低层用户不可能实际使用电梯的情况下,要求低层业主承担电梯费用的分摊也是很不公平的。(编辑:盛秀华)
作者:北京青年报李罡 周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