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美国传统基金会每年发布的《经济自由指数》,总感到与迅速增长的经济相比,市场化的进程还是太慢了。如果把市场经济体制比做一座大厦,那么,它的基础就是产权保护。加快大厦的建设要夯实基础,加快市场化的进程就要完善产权保护。
从某种意义上说,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下激励机制的核心,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在改革的进程中,我们对产权重要性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并采取了相应措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已经确定了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合法财产的原则。尤其是在2003年修改的《宪法》中,进一步明确了保护私人财产。这是产权保护的重大进步。但《宪法》规定的是基本原则,这种原则还要靠具体的法律去实施。
过去,我们还缺乏一系列保护产权的具体法律,因此,在产权保护的立法和实施中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国有和集体财产受到非法占有或侵犯,私人财产受到侵犯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现实中,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和农民之间由于征用土地发生的争执,房地产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冲突,也往往是产权保护不力。产权保护不力阻碍了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在《经济自由指数》中,我们的产权保护一项几年来一直处于相当高的4分(5分为最高,产权保护越差,得分越高),从侧面反映了这一问题。最近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正是加大产权保护,夯实市场经济基础的一部重要法律。
《物权法》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是要落实《宪法》规定的原则的。这是一部明确财物归属、充分发挥财物的效用、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重要法律。《物权法》是《宪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化,因此,它必须具有可操作性。什么是可操作性?举个例子说,如果《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条件是“感情破裂”,而又缺乏判断“感情破裂”的标准,就不是具有操作性,如果规定“分居半年以上可以离婚”,就具有了操作性。一般来说,像《物权法》这种操作性强的法律不能像《宪法》那种原则性的法律那样抽象。一部法律越具有可操作性,执行起来越容易,也越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当然,作为一部法律,《物权法》也不可能太细致,但在制定时就应该考虑到实施问题。
在新中国的历史上,制定《物权法》还是第一次,为了使这个法律更有效,应该注意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和学习外国的经验。这些年来,我们在产权保护上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积累了可贵的经验。同时也出现过一些由于产权保护不力而引发的问题。总结我们在产权保护上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是制定好《物权法》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符合我们的国情,使这部法律起到促进市场化和经济发展的作用。还应该看到,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制定《物权法》和保护产权方面比我们领先,他们的经验与教训都值得我们借鉴,甚至有些适用的条文也可以照搬。
制定《物权法》是一件大事,要做好这件事必须有专家和群众的结合。全国人大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正是为使这部法律更为完善。
梁小民(清华大学EMBA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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