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了北京银行右安门支行诉27岁的魏某借款合同纠纷案。这是北京市首例银行因未能按期收回助学贷款向法院提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魏某于1998年至2002年在首都医科大学生物医学工程系读书,毕业后前往上海工作,现下落不明。2001年12月26日,魏某与右安门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5650元,用于缴纳2001年9月至2002年9月其在首都医科大学就读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右安
门支行于签订合同当日依约发放贷款5650元。
双方约定,魏先生于2002年7月毕业后按季偿还贷款利息,并于2003年7月26日偿还全部贷款本金5650元;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归还利息及本金,贷款方对其欠款加收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罚息,且贷款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向借款人追偿。
然而,自2003年7月26日起,魏某已连续22个月未偿还借款本金。无奈,右安门支行诉至法院,要求魏某偿还借款本金5650元,并支付逾期罚息。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据了解,国家实行助学贷款制度几年来,很多贫困大学生得以顺利完成学业。但是,个别大学生毕业后不偿还贷款成为放贷银行面临的新问题。(编辑:盛秀华)
作者:新华网韩晓冬 李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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