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售出过户后,张女士在交付房屋前自作主张更换了房屋暖气片,万没想到此举竟给自己招来“麻烦”。昨天,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张女士上诉,维持一审顺义法院作出其给付郭先生违约金、维修费、律师代理费等共计1.2万余元的判决。
2004年5月,张女士通过租售中心介绍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卖给郭先生,同年6月15日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双方约定“标准以现房实际情况为准;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7日内张
女士通知郭先生收楼、交付钥匙,以便将房屋交付使用;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要向另一方支付房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协议签订当日,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约定当月21日交房。当月19日,张女士在未经郭先生许可的情况下,将房屋内原有的暖气片更换。后来郭先生花750元请专职施工人员维修暖气片,同年8月1日郭先生正式入住。
2004年8月,郭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张女士在履行合同中违约更换暖气,且更换后暖气漏水,影响了自己按约定收房入住,张女士应依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请求判令张女士支付1.3万元违约金;2000元律师的代理费;赔偿750元暖气修理费;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张女士称,自己履行了交房义务;郭先生应自行承担更换暖气片费用。请求驳回郭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张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在未经郭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房屋暖气片,导致双方发生争议,张女士应当承担未按合同约定以现房实际情况向郭先生履行房屋交付义务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张女士赔偿郭先生维修费、律师费,并酌情判令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编辑:盛秀华)
作者:北京青年报程婕 高志海 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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