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咄咄怪事 郑州4套查封房顺利办按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8日 09:01 中国消费网

  近60万元买来查封房

  “金融广场,开创您的鼎盛时代。”

  “即刻选择,即刻拥有;即刻投资,即刻回报!”

  2004年3月31日,河南省中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郑州媒体上刊登如上广告。张勇看到广告后于当年4月5日以59.298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金融广场一套149.82平方米的商品房。

  因经商资金需要,张勇没有一次性支付房款,而是在房地产开发商的介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花园路支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因生意需要,购买房产后,张勇便到外地开展自己的业务。

  3个月过去,张勇按约定向开发商索要房产证,开发商说房产证已办好,过几天就发。然而,几个月过去了,房产证依然没发下来,张勇每次催要,开发商都说过两天就发。就这样一拖就是一年多。

  直到今年6月,张勇才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自己购买的房子早在2003年已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3)金告初字058号《查封通知书》查封。4套查封房顺利办按揭

  接到张勇的投诉,记者进行了调查,发现金融广场的房子被法院查封后销售的远非张勇一套。据郑州市房管局房产档案馆出示的证据显示,金融广场共有4套房子被法院查封后销售,其他3套房子被出售给了金吉义等3位消费者,每套房子的价格都在60万元左右。

  法院查封期间的房产,被开发商销售,不能不让人震惊。然而,更令人感到蹊跷的是,4套查封房竟然都顺利办下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按揭贷款总额近200万元。

  7月6日,记者在按揭贷款的发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花园路支行采访,该行陈行长向记者解释说,银行给消费者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手续时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审查房子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只要买卖双方签订有《房地产买卖契约》,买房人同时向银行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银行就会放贷。

  然而,记者从郑州市房管局有关部门了解到,消费者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手续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必须在房管局备案,备案时房管局会严格审查交易房是否有被查封、被抵押的记录,以保证消费者的购房安全,未经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严格意义上讲是无效的,银行不能凭无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为消费者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要求开发商加倍赔偿

  有关人士指出,开发商出售法院查封的房屋,并违规操作“顺利”为消费者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其背后的隐患是无穷的,一旦房地产公司破产或负责人携款潜逃,消费者的房子将会被法院强制收回拍卖,消费者将会血本无归……

  据张勇介绍他已累计向银行缴纳按揭款及利息4万多元、首付款11.8988万元、按揭及办证费用2.8万余元、配套集资费2.1万多元等费用,并为装修房子花费了5万多元,总支出近30万元。7月6日,张勇告诉记者,河南省中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欺诈,他已向开发商提出了“1+1”赔偿自己实际发生款(30万元)共60万元的索赔要求。据记者了解,此前,另一位消费者金吉义已成功向该开发商“1+1”索赔实际发生款及损失60万元整。

  针对自己的行为和消费者的“1+1”索赔要求,河南省中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两位副总经理张先生和高先生7月6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初公司销售查封房产时是考虑经公司运作4套房子会被解封,这样就可以将查封房“暗箱”销售,没想到会东窗事发……两位副总经理同时承认,他们将查封房私自销售没有在法院和房管局备案,一切都是“暗箱”操作。如何规避房地产黑洞

  采访中记者同时了解到,河南省中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还存在将已经为消费者黄卫祥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的销售房屋,重复抵押给广东发展银行骗取贷款的事实。据专家分析,将已经销售的房产拿到银行抵押贷款严格上讲已经是一种犯罪行为。

  目前,房地产界的黑洞令消费者防不胜防,抵押房、查封房公然上市销售,假按揭、假手续屡见不鲜,此间受害最大的总是消费者。那么,消费者在购房时应该如何规避房地产界的黑洞呢?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科科长李汉生在谈到金融广场消费者的投诉时明确表示,河南省中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这种行为属典型的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消费者完全可以向开发商索要“1+1”赔偿;另外,消费者在购房时一定要事先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最好能聘请律师同行,尤其在签订合同和缴纳相关款项时更要谨慎。

  采访中记者对许多问题百思不得其解,办理住房按揭贷款需要严格审查买卖双方的资质,并且要购买保险、办理公证,需涉及房管局、银行、公证处、保险公司等多个部门,那么,为什么法院查封房能够堂而皇之地通过按揭贷款手续,销售到消费者手中呢?本报将对此继续关注。(编辑:李旭波)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耿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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