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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被驳回或胜诉 龙胆泻肝丸受害者各地遭遇不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8日 08:59 中国消费网

  7月7日,备受关注的龙胆泻肝丸受害者状告北京同仁堂集团及同仁堂中药二厂案件宣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然而,不久前内蒙古翁牛特旗的消费者王小华,却告赢了“龙胆泻肝丸”。尽管判决赔偿的数额只有3.9304万元,而且目前还没有执行到位,但这是全国众多的龙胆泻肝丸受害者首次被判赔的案例。

  5月27日,内蒙古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以原告王小华从被告翁牛特旗医药公司购买、服用
龙胆泻肝丸,并导致肾损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由,支持了原告所有的诉讼主张。

  1999年11月到2002年6月间,无肾病史的王小华因常出现上火症状,常在翁牛特旗医药公司购买龙胆泻肝丸。服用期间和服用后,自觉身体不适,后被诊断为“慢性肾衰,慢性间质性肾炎,肾性贫血”。2005年4月,王小华将龙胆泻肝丸经销商告上法庭。

  据了解,翁牛特旗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已经生效,被告经销商并未提起上诉。

  北京原告代理人诉称,原告冯萍萍2001到2002年间,服用了被告生产的龙胆泻肝丸80余袋,另一原告王春华1999年到2002年间,服用了被告生产的龙胆泻肝丸180余袋,服药期间和用药后她们出现关节酸痛、乏力、厌食等症状。后来她们都被诊断患有“尿毒症”、“慢性肾功能不全、间歇性肾炎”等疾病。二原告合计索赔近40万元。

  经过7月5日、7月6日两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龙胆泻肝丸的生产和销售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被告生产的龙胆泻肝丸是合法经销的药品。原告对龙胆泻肝丸的成分、药性和效用的异议,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审查确认的范围。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二原告的起诉。

  针对法院的裁定,原告委托代理人之一的卓小勤认为,龙胆泻肝丸的生产和销售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这一点毋庸置疑,但该药品的说明书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的裁定回避了本案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说明书存在严重说明缺陷。二原告表示将继续上诉。

  据报道,全国有200多家药厂曾经生产龙胆泻肝丸,致病人数约10万人。众多消费者因服用该药而造成不同程度的肾脏损害,巨额医疗费用让他们难以承担,他们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在诉讼的道路上他们却屡屡碰壁。背景提示紧急叫停“关木通”

  2003年2月23日,新华社记者朱玉以《“龙胆泻肝丸”——“清火良药”还是致病根源?》为题,将“龙胆泻肝丸”中的成分“关木通”导致肾脏损害的真相披露。该报道惊醒了“龙胆泻肝丸”受害者,也震惊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2月28日,国家药监局发出《关于加强对龙胆泻肝丸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对含关木通的“龙胆泻肝丸”严格按处方药进行管理;同年4月1日再次发出《关于取消关木通药用标准的通知》。2005年版的《药典》已将关木通删去。(编辑:李旭波)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万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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