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两年有余的“世博维权战役”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诉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集合侵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了弘辉房产公司的所有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在“上海世博第一案”中,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公司搭上海世博会“便车”,在其售房广告、楼盘名称、宣传横幅、工地围墙等各种宣传载体上擅自使用上海世博会的名称、主
题词和申办徽标并将其销售楼盘取世博会的谐音,命名为“士博汇·弘辉名苑”,严重损害了世博会申办机构和组织机构的合法权益。
为了依法维护上海世博会的相关知识产权,上海世博局于2004年5月就上海弘辉房地产公司侵犯相关知识产权一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市二中院通过公开审理后,判令被告上海弘辉房地产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要求被告在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并向上海世博局赔礼道歉。判决同时要求被告赔偿上海世博局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此外,市二中院对被告上海弘辉房地产公司作出了民事制裁决定,判令被告罚款5万元。
上海弘辉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04年12月25日上诉至上海市高院。2005年5月18日,上海市高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7月1日最终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所有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编辑:盛秀华)
作者: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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