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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行业习惯等替代产品标识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 14:44 中国消费网

  中消协今天转发上海市消委会的消费提示,告诫消费者在选择商品和服务时提防商家用行业习惯代替产品标识。同时指出,生产经营者以行业的操作习惯、俗称等代替产品标识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上海市消委会认为,每个行业都有各自的操作习惯、俗称和代号等等,这些对于业内人员来说是一目了然的符号,却让消费者大伤脑筋,甚至影响消费者作出正确选择,侵害了
消费者的知情权。

  日前,消费者张女士向上海市消委会投诉。有一家商店促销全毛绒线,每斤30元,张女士觉得划算,于是买了2斤回家,并请朋友帮忙编织,朋友凭自己的感觉和经验告诉张女士,此绒线并非全毛的。张女士立即察看绒线的外包装,包装上没有任何标识和说明,只有“品号216,色号9613,缸号34”等字样。张女士顿时有受骗上当的感觉,遂与商家交涉要求调换绒线。不料,商家辩解道,商品的品号为“216”,“2”字当头的就是全毛绒线,所以不能调换。

  上海市消委会在调解过程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相应中文予以标明;要求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编辑:齐彦洵)

  作者:法制网姚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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