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餐馆索赔10万余元的王先生最终没有获得一分钱的赔偿。王先生酒后在餐馆卫生间门口摔伤,他认为餐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法院认为是他个人注意不够。
去年3月的一天傍晚,王先生在石景山区一家餐馆与几个老同学聚餐,几个人一直喝到晚上10点半,当王先生走出卫生间时,在门口摔倒,朋友们连忙把站不起来的他送往附近的石景山医院,经检查为右内踝、后踝、腓骨下段骨折,右胫距关节脱位,在医院住院治疗了
21天。
王先生认为,他的摔伤是餐馆地面湿滑造成的,餐馆没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向顾客提供安全保障义务。
于是将餐馆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6万元。
由于已在卫生间铺有防滑垫,立有醒目的“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餐馆认为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馆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注意和提示义务的履行上,顾客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最终还要靠个人注意和保障,而不应无限加大服务场所的责任。
餐馆卫生间内铺有防滑地垫,立有警示牌,已在合理限度内履行了必要的注意和提示义务。而且同上卫生间的人,只有王先生一人摔倒,说明其个人注意不够,不能排除酒后身体和行动控制能力下降导致摔倒受伤的可能。
据此,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编辑:石淼)
作者:新京报李欣悦 范红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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