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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指导价不如促进市场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 09:09 新京报

  近期在北京市政府举行的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费指导价标准听证会上,业主代表和经营方代表一致反对0.90元/建筑平方米/月的指导价。(7月6日《新京报》)业主认为0.9元的价格太高,与所能享受的服务不成比例,应该降低到0.6元;物业公司认为0.9元的价格太低,只能迫使公司雇佣更廉价的劳动力,造成服务质量继续下降。总之,政府设定的指导价陷入了两头不讨好的尴尬境地。

  在大多数情况下,政府为某一类商品或服务设定指导价,其出发点都是善意的。政府期望通过制定一个合理的指导价来平衡企业与消费者的利益关系,实现既保护消费者权益又保护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的目标。

  设置指导价,首先必须测算出平均成本。然而,政府获取成本信息的最有效途径只能是向企业索取。出于自利的考量,企业上报的一般是最高成本。于是,政府测算出来的不是真实的平均成本,而是“平均最高成本”。“平均最高成本”再加上自以为合理的利润率,如此计算出来的指导价往往足够让最烂的企业也活得很滋润。

  物业管理的市场价格尚未趋于合理的原因不是市场机制本身存在问题,而是自由交易的市场格局还没有形成。物业管理市场处于一种“貌似竞争、实则垄断”的市场格局中,广大消费者还没有轻松“用脚投票”的权利,自由交易无法达成,合理的市场价格自然无法形成。

  因此,政府真正应当做的不是设定指导价,而是以适当的制度安排促进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一是保障业主社区自治,促进业主“用脚投票”权利的增长,使业主与物业公司实现权利上的平衡;二是做好独立公正的裁判者,保证业主和物业公司能够在市场交易中平等博弈。简言之,政府的职责在于创造一个公平的制度环境,让业主和物业公司在一次又一次具体的讨价还价中商定价格。最终,市场交易双方会得到一个相对合理的平均价格———无论这个价格是0.9元还是0.6元,反对的声音都会比现在小一些。

  毛飞(北京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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