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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应理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 08:27 中国质量报

  “顾客就是上帝,上帝永远都是对的。”这是我们常听说的一条商界定律。

  在舆论宣传中,消费者往往被视作弱势群体。确实,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有效保护。然而,作为消费者,在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理应做到依法、理性、自律、自重。目前,有少数消费者维权过当,如借助投诉,提高索赔金额,甚至“漫天要价”。这样既不利于企业,也不利于投诉的顺利解决。非理性索赔与实际不符

  一位顾客在超市买了盒某品牌的牛奶,回家喝了之后,感觉有异味,马上投诉该品牌要求赔偿。该牛奶生产厂提出赔偿两箱牛奶(48盒)作为补偿,可顾客却提出赔偿1000元(相当于20箱牛奶的价格)。按照有关规定,一旦商品在规定期限内出现问题,可以退货或者换货,如出现欺诈,消费者可以提出退一赔一。

  又如,一对夫妻在孩子满月那天,到一家照相馆照纪念照。当取照片时,发现照片上的孩子笑得甜甜的,可是抱着孩子的父母因为逗孩子却“面目狰狞”。摄影师承认在拍摄时只注意了小孩而忽视了大人的表情,当即表示退还照相款,并重新照一次。但孩子父母则认为,孩子“满月”一生中只有一次,错过这天,再照就不是“满月”了,失去了意义,表示不能接受。孩子父母投诉到消协,提出索赔5万元损失费。

  一家五星级饭店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徐某携友在该饭店花园里休息,准备在饭店用餐。饭店保安询问徐某是否是住店客人,徐某回答:“不是”。保安遂礼貌地请徐某及友人离开。次日,徐某提出投诉,饭店很快向徐某致函道歉,并解释饭店花园不对外开放是不得已而为之,因曾有人在此发生不文明行为,损坏了花园环境,影响到饭店形象。事后徐某不依不饶,诉诸法院,要求饭店在中央级报刊公开赔礼道歉且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恶意索赔法律说“不”

  据有关部门透露,在星级饭店接到的投诉中,来自外国客人的不到2%,98%以上是国内客人,其中有助于完善管理、改进服务的并不多,有少部分是有意找茬儿、无理取闹,特别是名气大、星级高、服务优的饭店,投诉反而相对集中,这一现象的确值得重视。

  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经营者本着“顾客至上”的原则,在商品交易中,买卖双方的地位都是平等的,虽然消费者是经营者的衣食父母,但并不等于说有权力凌驾于经营者之上。

  “顾客上帝论”或多或少地在处理投诉时发挥着作用,一般在认定界限模糊时,经营者往往会考虑偏向消费者。一些经营者认为,用一部分利润去满足部分无理取闹的消费者,确实有息事宁人的无奈。据了解,损失较重的是那些品牌效应高、形象相对较好的经营者。

  有人说这是经营者自己“宠”消费者的结果。目前很多消费完全是买方市场,经营者要保证经济效益,就不得不“宠”消费者。但从另一角度说,对一部分消费者不合理的行为毫无条件地容忍和迁就,实际上是对绝大多数消费者利益的损害,这样的做法很容易破坏买卖双方公平的氛围,助长某些消费者的不端意识。依法投诉理性维权

  对商家而言,消费者都是“上帝”,但“上帝”的权利究竟有多大?有没有一个“度”?“上帝”在享受合法权益的同时,是否也要承担基本的责任与义务?就拿饭店来说,一些消费者对饭店存在认识误区,觉得来饭店就该有求必应,为所欲为。而饭店首先是企业,它要赢利,要有自身的一套经营模式和管理制度,不是无条件无原则地提供服务。有人却把饭店当作“无限”责任公司,比如客人在餐厅吃饭小孩走失,车停店外贵重东西被盗,醉酒后不慎滑倒受伤等,均向饭店投诉要求赔偿。

  建设公平、合理、文明的和谐消费环境是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明明白白消费是双向的,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但消费者在维权时也应日趋理性和成熟。

  作者:邓海平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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