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近日获悉,从今年9月1日开始,广西公安交管部门用于行政执法的机动车测速仪(俗称雷达眼)、呼出气体酒精探测器须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并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CCV标志)后,所检测的数据方可作为交管部门执法取证的有效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计量法》及《广西计量
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广西公安交管部门用于检测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车速的测速仪和用于检测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体内酒精含量的呼出气体酒精探测器所出具的检测结果科学、准确、公正,将对全自治区公安交管部门用于行政执法的机动车测速仪、呼出气体酒精探测器实行强制检定。规定机动车测速仪的检定周期为一年,呼出气体酒精探测器的检定周期为半年。
据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交管部门使用的机动车测速仪、呼出气体酒精探测器周期强制检定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计量院统一组织实施。从本月下旬开始到8月20日前,将完成全自治区14个地级市交管支队和高速公路交管支队使用的上述两类执法装备的首次强制检定工作,并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出具检定合格证书、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CCV标志)。从9月1日起,未经质量技监部门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上述两类计量器具所出具的检测结果将不能作为交管部门执法取证的依据。
作者:吴培军 记者 庞彩伟
(来源:本站原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