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消费市场 > 正文
 

酒店超12时退房加收房费是惯例还是霸王条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 13:58 中国消费网

  6月23日下午,广东游客李先生向记者投诉,称他22日晚10时入住海口海秀路一家星级大酒店,第二天下午3时退房时,前台服务员告诉他,按照酒店规定,超过中午12时要加收半天房费。为了赶飞机,他只好加付了半天房费150元。李先生在电话中对记者说,他只在该酒店呆了17个小时,却要付一天半的房费,觉得不合理。他认为酒店规定中午12时以后退房加收半天房费,是强加给消费者的不平等条约,是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更改。针对李先生提出的问题,记者日前调查采访时发现,省旅游局、省消委、海口市酒店
协会和一些宾馆、酒店经营者、法律界人士以及市民、游客等对此看法不一。

  酒店:加收房费是行业惯例

  据报道:南中国大酒店副总经理马信认为,酒店规定中午12时以后退房加收半天房费、下午6时以后退房加收全天房费的做法,是行规、惯例,多年以来一直是这么做的,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大酒店都是这么做的。中国的酒店管理是从国外学过来的,规定退房时间也是按照国际上通用的方式进行,而且前台收费都是电脑计费,一般都是设计好的,超过中午12时和下午6时不退房,电脑会自动计费。马信告诉记者,他从事酒店管理工作8年多来,很少遇到客人对这个规定提出疑义。

  海口泰华酒店总经理范沛对记者说,其实酒店规定超时退房加收房费的做法,也是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的。一般人都是白天活动晚上睡觉,所以酒店的客房是按照“间/夜”概念在销售。也就是说,客人在酒店过一个晚上算一天。假如你下午6时以后退房,这间房当天就很难再销售出去,这对酒店就是一个损失。酒店不是一对一的服务,而是针对一个住店群体服务。当然,在具体操作时,可以针对不同的消费者区别对待。例如我们酒店对商务客人、老客就是在原规定的时间上顺延两个小时退房不加收费用。

  行业管理者:“行规、惯例”有合理性

  记者在采访海口市酒店管理协会会长张会发时,他认为,酒店客房是以夜为时间单位向旅游客人提供服务的住宿设施。《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规定:酒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酒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办理退房手续者,酒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由此,可以明确一个概念,酒店计算客人入住一天的变更时间不是子夜零点,而是在中午12时,这是因为客人入住酒店是为了在酒店过夜,所以,夜晚时间才是酒店客房真正有价值的时间。客人退房时间是由客房产品的特殊性决定的。酒店规定中午12时以后退房加收半天房费、下午6时以后退房加收全天房费的做法,既然能够延续使用至今,有它的一定合理性。据他了解,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的星级酒店,都是这样规定。张会发举例说,如果一名消费者上午7时入住酒店,到第二天上午12时离开酒店,该消费者其实在酒店已经呆了29个小时,但是按照中午12时以后退房加收房费的规定,酒店只能收他一天的房费,无形中他就多占用了酒店5个小时客房,这是否又侵害到了酒店的合法权益呢?现在不少酒店都设有钟点房,但如果要计算起价格,远远超出了客房一天的平均价格。这是否合理?消费者愿意接受吗?

  海南省旅游局质量管理处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个问题过去我们也接到过消费者的投诉,但有这种做法的酒店不是一两家,而是全行业都这么做,是行业惯例,不好判定是对还是错,也很难判定酒店的这种规定就一定侵害到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我们认为酒店业几十年形成的惯例,也有它的合理性,但是否合法还有待商榷。现在这个规定,大多数消费者能够接受,所以才能够延续下来。当然,这种计费方式存在一定缺憾,但就此认定是酒店强加给消费者的“霸王条款”,也有些牵强。

  物价部门:客房收费不属政府定价

  采访中,海南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宾馆、酒店的客房房价不在政府规定的定价目录内。什么样的酒店、什么样的客房,卖什么价格由酒店根据市场情况自己定价,物价部门只是对市场价格在宏观上进行管理而已,对宾馆、酒店客房定价实行的是价格放开、市场调节。对于宾馆、酒店中午12时以后退房加收半天房费、下午6时以后退房加收全天房费的规定,这位负责人认为,该规定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成分。他建议,酒店的经营者应该制定一些既不侵害消费者权益,又能保护企业合法经营不受损失的双赢条款,取代现行有缺憾的规定。

  省消委: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今天上午,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郑顺德对记者说:“宾馆、酒店规定中午12时以后退房加收半天房费、下午6时以后退房加收全天房费,是企业自己规定的条款,事先并没有和消费者协商,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称“消法”)中的‘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入住酒店就必须接受这个事先由酒店单方面制定好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其公正性就可想而知了,属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采访中,郑顺德告诉记者,我省至今没有出台“消法”的地方性法规,而在云南、内蒙、浙江、北京、上海等地,几年前就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各自出台了,“消法”的地方法规,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规定得很细,操作性极强。像酒店规定超时退房加收房费一事,就可以参照消法的地方法规执行。但我省至今没有一部这样的地方法规,使他们的工作经常处于“无法”(地方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市民、游客:退房超时收费是霸王条款

  今天上午,记者在海口海秀东路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和外地游客,他们对酒店规定的超时退房加收房费一事,都表示不能接受。市民李先生说,如果我在晚上9时入住酒店,到了第二天上午12时10分退房,实际住宿的时间只有15个小时10分,但却要付出一天半的房费;如果到下午6时10分退房,实际住宿时间是21个小时10分,还不到24个小时的住宿时间,却要被这个“惯例、行规”套进去2天的房费,这合理吗?而这个规定在客人入住前酒店已经规定好了,客人是没有权利更改的,这不是霸王条款又是什么?

  采访中,广东游客范先生告诉记者,酒店业“行规”中“一刻千金”的时间还不止中午的12时、下午的6时,还有凌晨5时和上午10时。他说,今年5月中旬他带朋友来海南旅游,由于汽车在路上出了毛病,凌晨4点他们才赶到三亚,在酒店开房时却被告知凌晨5时之前入住要算前一天的房费。为了不花冤枉钱,范先生和他的朋友在酒店大堂的沙发上睡了一个多小时才登记入住。还有,一般酒店都规定,上午10点前送洗的衣服,当天可以取,如果过了上午10时送洗的衣服要当天取就要加收10元或20元的加急费。这些规定都是酒店事先制定好的,消费者只有接受,根本没有协商的余地。

  法律界人士:此行规对消费者有失公平

  针对酒店超时退房加收房费一事,海口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认为,酒店业的“行规、惯例”做法对消费者有失公平。“消法”第4条和24条中都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该遵守自愿、平等、公平、守信的原则”和“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酒店制定超时退房加收房费条款,是在消费者不自愿的条件下单方面制定的,消费者入住酒店时该条款一般是在店堂公示告知消费者。消费者要入住酒店就必须接受此条款,没有商量的余地,这对消费者来说极不公平,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向法院起诉酒店,为自己讨回权益。

  从广州出差来海南的律师谢昆认为,旅客住宿一天的时间应为24小时,在没有特别约定“不满一天按全天计价”时,消费者住宿不足24小时,酒店就不应该按24小时计价。酒店的做法已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许多客人住不到24小时,却按照一天来收费,而《民法通则》中关于“期间”的规定是:“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而公历中,一天应为24小时,从零时开始计算。这样一来,消费者就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拒付不合理的收费。

  谢昆律师说,“行规”不是法规,“惯例”也不是依据。多年延续下来的“行规、惯例”不见得都是对的,对大多数消费者存在疑义的“行规、惯例”也可以修改,“行规”不能违规,“惯例”不能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链接

  据2003年2月21日《四川日报》报道:春节期间,成都市金牛区消协接到一宗酒店旅客投诉,称其在次日中午12点去退房,却被多收了半天的钱,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酒店方面认为,中午12点为酒店结账时间是一种国际惯例,不管是否住够了24小时,都要作为一天计价。金牛区消协以“不得以行规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认为酒店此举不合理,责令酒店退还多收消费者的费用。并鼓励广大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要积极举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2005年4月10日《法制晚报》报道: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国庆期间接到不少消费者关于酒店住宿费收取方面的投诉,主要反映“多数酒店以中午12点为界来收取住宿费用,凡超过12点者一律按两天计算住宿费”不合理。对此,市消协人士认为:该计费方式确实不合适,但不能认定为“霸王条款”;多家酒店则称,中午12点结账这是行业惯例,没法改;而市律师协会的有关人士则表示,这种收费方式有违公平交易。

  据2005年5月9日《羊城晚报》报道:国庆期间,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到一宗酒店旅客的投诉,称到次日中午12点、未住满24小时即遭结账退房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而酒店方面认为,酒店到中午12点为结账时间是一种国际惯例,不管你是否住够了24小时,都要作为一天计价。广州市消委会遂以“不得以行规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判定酒店此举不合理,并鼓励广大消费者遇到此类事情要积极举报。(编辑:石淼)

  作者:人民网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