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电子眼”(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的话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5月23日,安徽来北京务工人员杜宝良查询得知,2004年7月20日至2005年5月23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头条西口同一地点,自己被“电子眼”记录105次违章,被交管部门扣罚210分、缴纳罚款10500元。
无独有偶。重庆来京人员田华因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相继被“电子眼”记录87次,被交管部门处以1.82万元罚款。据悉,将87张交通违法处罚通知单换成罚款收据,银行工作人员差不多用了两个小时的时间。
万元罚单事件,引发了人们对“电子眼”的种种质疑。一些有车族认为,“电子眼”未经体检就“上岗执法”,其拍摄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被“电子眼”拍下超速行驶而被交管部门罚200元、扣3分的福建律师兰先生近日一纸诉状,将交管部门推上被告席。兰先生认为,“电子眼”的安装是否符合标准?产品是否合格?有无定期检修?如果没有做到这几点,就可能导致“电子眼”监控到的资料不准确。而且,法律规定,采用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证据的必须是原始载体,并且不能采用偷拍偷录的方式取得,而“电子眼”的监控属“偷拍”,在输出到纸上的过程中,不能排除被改动的可能,因此不能作为证据。对此,交警部门认为,他们使用的“电子眼”是公安部认可使用的,并且经常校准。从“电子眼”输出的图片是不可能改动的,可认为是原始载体。
在外企工作的刘先生验车时才发现,自己竟然有6次违章记录,被罚1000多元。刘先生告诉记者,“电子眼”是一种先进的技术手段,问题是,我们现在有没有能力安全、准确地使用它,如果存在失误率、不合格率,就无法保证执法程序的严密性和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对“电子眼”实行强制性检定。
安装“电子眼”的目的,是为了协助提高道路交通执法效率,防患于未然。但采访中,不少司机向记者大倒苦水,很多司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监控,他们接受处罚通常都是在违法行为发生以后很久,甚至是到年检时才发现,教育作用明显减弱。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应该带头使用经过检定的合格的测速仪器,只有做到准确无误,透明公开,才能让大家心服口服。
作者:本报记者 王惜纯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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