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24种农药、6种农药制剂、11种工业化学品的《鹿特丹公约》6月20日起对我国正式生效。专家认为,我国加入《公约》有助于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降低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可能带来的危害。《公约》管制对健康和环境有害的产品
《鹿特丹公约》全称《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其主要内容是在国际贸易中对列
入《公约》的化学品和农药采取“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该《公约》于2004年2月24日正式生效,迄今共有92个国家和1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欧盟)批准和加入。我国于2005年3月22日向联合国递交批准文书,根据规定,交存批准文书后第90天起正式生效。
目前,列入《鹿特丹公约》管制清单中的24种农药,按化合物类型分类,主要为有机氯、有机磷和杂环类。按防治对象分类,主要为4类:第一类是杀虫剂16种,比如六六六;第二类是杀菌剂3种,比如敌菌丹;第三类是除草剂4种,比如五氯苯酚;第四类是杀鼠剂1种,氟乙酰胺。
列入清单的这些产品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具有危害或潜在危险。有的属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长期蓄积在人体和环境中,可通过食物链影响人身健康和环境安全,如人们熟悉的六六六、滴滴涕;有的属于剧毒或高毒农药,急性毒性大,容易造成人畜中毒,如甲胺磷;还有的急性毒性虽然不高,但慢性毒性大,对人体有致癌或致畸危险,如杀虫脒。
虽然这个清单看起来很庞杂,涉及农药种类很多,但涉及我国农药生产和出口的,实际上只有7种。《公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影响农产品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农药残留物超标问题。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关心,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尤其牵肠挂肚。从政府到百姓,从报纸到电视,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引人关注。有关部门组织的农产品质量抽查中,也不时检出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据商务部监测,我国上市食品农药残留不合格率2001年为37.5%,2002年为16.4%,2003年为8.9%,2004年为7%。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副所长杨永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农药既有出口也有进口。《公约》的实施,一方面可以避免和防止境外危害人身健康和环境的农药的进入,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快国内剧毒、高毒农药的替代和淘汰,减少农药中毒事故。我国计划在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公约》管制清单中的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的使用。加入《公约》有利于降低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超标率,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让普通公众吃到放心菜、放心果,喝到放心茶,当然也有利于扩大农产品出口贸易。《公约》短期内影响一些产品出口
我国是农药和化学品生产使用大国。农药生产量和使用量均居世界第二位。现有农药生产企业2800多家、农药品种600多个、产品19000多个,其中出口品种有400多个,农药出口量约占生产量的1/3,出口额在13亿美元以上。
杨永珍认为,加入《公约》,短期内对我国农药和化学品出口可能有影响。以管制清单中的甲胺磷为例,其出口量在我国农药出口产品中位列第三,但迄今为止已有20多个国家明确提出禁用。《公约》生效后,可能会有更多的国家采取管制措施,在短期内该农药的出口会受到影响。主管部门要加大农药管理的力度,避免和防止我国农药在国际贸易中发生违约事件,维护国际声誉;企业应积极应变,加快淘汰列入《公约》清单的农药产品,开发环境友好产品。
据了解,《公约》正式生效两周来,我国的农药管理界和企业界都很平静。这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我国在农药管理方面已有良好基础。《公约》管制清单中的大多数农药目前已没有生产、进口和使用;第二,我国有实施农药“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经验。我国早在1989年就第一批参加了自愿实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有关工作。
《公约》实施以后,列入“黑名单”的产品是不是将在国际贸易消失呢?杨永珍表示,并非完全如此。《公约》的目的不是禁止贸易,而是要确保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获得所需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资料,以便进行风险性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对是否进口作出决定。我们必须要做的是在出口这些产品前,事先告知并征得进口国的同意,并非禁止出口。如果各国对列入“黑名单”的产品都采取禁用措施,这些产品就可能退出国际贸易。
作者:本报记者 赵陕雄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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