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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消协提醒:按揭购车别轻易交纳“续保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 14:59 中国消费网

  以往的购车纠纷,一般主要集中在车辆的质量、提车时间等方面。但近半个月来,浙江省消协连续接到二十多起有关“续保金”引起的消费投诉。这一现象引起了消协部门的高度警惕。昨天,省消协发布紧急消费警示,提醒市民在按揭购车时不要轻易交纳“续保金”。

  按揭购车投诉猛增

  市民王某于2002年7月向杭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按揭购车,按揭贷款5年,由朋友提供担保。购车时,销售公司代为办理按揭贷款与保险手续,并向王某收取汽车继续保险保证金2232元。今年4月,王某还清了银行的全部贷款,要求销售公司退还续保金时,却遭到该公司的拒绝。

  2003年7月,市民沈某从杭州某汽车租赁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帕萨特汽车,交了首付款,并办理了该车的按揭手续(贷款年限为5年),由该公司提供担保。该公司与沈某签订了一份《汽车按揭服务合同》,并收取了续保金4443元,约定该款可用于冲抵合同期内最后一期保险费的部分款项。去年7月,沈某提前还清了按揭贷款。当他向该汽车租赁公司提出要求退还续保金时,租赁公司以双方合同约定“乙方(沈某)提前还清银行贷款的,不影响本合同对车辆保险事项约定的继续履行”的条款为由予以拒绝。

  这只是最近我省消协部门接到的有关“续保金”两起投诉而已。省消协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类似的投诉近来增加明显,不能不引起大家的重视。

  “续保金”存三大陷阱

  在分析了受理的二十余宗投诉案件之后,省消协有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一些汽车销售公司在办理“续保金”过程中主要存在着三大问题。

  首先是虚设名目,乱收金。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保险自愿原则,《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比如第一个投诉中,销售公司代为办理汽车的按揭贷款与保险手续应当是基于消费者的委托,消费者没有任何义务向其保证继续投保,汽车销售公司要求交纳所谓的“继续保险保证金”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其次是设置陷阱,扣留金。比如第二个投诉中,汽车租赁销售公司为沈某按揭贷款提供了担保,为了降低自身的担保风险,可以与消费者协商要求消费者办理相关的保险,但当消费者还清贷款后,担保合同随着借款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其担保风险自然不再存在,暂收的续保金理应退还。其在合同中设置的所谓“乙方提前还清银行贷款的,不影响本合同对车辆保险事项约定的继续履行”的格式条款纯属霸王条款,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此外,为获取保险回扣,指定保险公司。受理的很多案件中,汽车销售公司都要求消费者在其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其目的是为了获取保险公司的佣金或回扣。当消费者不在其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时,就不退还消费者交纳的金,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续保金”不要轻易交

  针对当前凸现的一些汽车销售商巧设名目,乱收金的现象,省消费者协会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一,金不要随意交。购买汽车时,消费者要另行交纳的费用主要有附加税、保险费、上牌费。如销售者代为办理保险、上牌、按揭贷款的,只能收取合理的服务费。如果按揭贷款不是由销售者提供担保的,销售者不能收取任何金。消费者要认真审查销售者开出的每一笔费用,谨防其浑水摸鱼乱收费。

  第二,合同条款要看清楚。汽车销售商提供担保时,其提供的按揭服务合同条款内容往往有利于其自身,有的甚至在合同中设置陷阱。消费者应当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对于不明白的或者有异议的条款,必须当场提出要求销售者解释或者修改。

  第三,保险公司可以自主选择。目前浙江省有10多家提供车辆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各家的费率都不尽相同,有的还会不定期地推出优惠活动。有的虽然费用差不多,但保险范围和免责范围及比例也不尽相同,消费者完全可以货比三家,自由选择保险公司。如果不满意销售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消费者有权拒绝。(编辑:齐彦洵)

  作者:杭州日报李嘉 方张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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