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承诺给消费者全市最低价,但当消费者殷女士交了5000元订金后,发现和当初的承诺不一样,遂要求销售商退订金却多次遭拒。昨日,河南省消协有关人士在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向汽车销售商讲明《担保法》规定:“订金”不是“定金”,并从中协调,奔波几日的殷女士终于拿回了5000元订金。
昨日,在省消协,殷女士向记者讲述了她的“订车”经历。6月20日,她在郑州长铃汽
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环汽车城东区三号厅看中一款长安铃木雨燕轿车,销售人员说,这是一款新上市的车,厂家要求加价销售,而给殷女士的却是厂家指导价,并且这个价格是本市最低价。由于没有现车,销售人员让殷女士交5000元订金,约定收到订金之日起15天内交车。
6月27日,殷女士了解到自己订购的汽车并非本市最低价,要求退订金,但该公司北环展厅接收殷女士订金的销售人员却称北环店内没有出纳,不能退款,要退必须到107国道附近的公司总部。28日下午,殷女士来到该公司总部,找到公司负责人邱总,但邱总却以别的公司恶性竞争和出纳不在为由,拒绝退还订金。6月29日上午,殷女士再次打电话给邱总,邱总却明确告诉她,她只能买他们的汽车,订金不能退还,殷女士无奈之下只好到省消协进行投诉。
据省消协投诉部主任李汉生介绍,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金、押金等,但没有约定其性质的,在约定的期限内本人放弃购车,该公司应该全额退还订金。随后,李汉生和汽车销售商联系上向他讲清相关法律规定并从中协调,殷女士最终拿回了5000元订金。昨日,省消协针对近期汽车消费投诉发出消费提示,提醒市民购车购房要货比三家,而交钱时要看清“订金”和“定金”差别,切勿落入商家“定”金陷阱。(编辑:盛秀华)
作者: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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