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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斯汽车如何“误导”消费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 09:03 中国消费网

  消费者质疑——奥克斯为何要欺骗我们

  “我们买的就是奥克斯汽车!”时至今日,即使拿着写有“黑豹”的行驶本,看着车身上印有“黑豹”的铭牌,一些奥克斯车主仍是难以相信自己买到的是黑豹汽车。

  消费者的“难以相信”并不是没有缘由的。

  其实,有些消费者在购车之初就已经产生了疑问,但是经销商的解释却把消费者的疑问彻底打消了。消费者赵东告诉记者,当时看车的时候就觉得不对:“奥克斯不是造空调的么,什么时候开始造汽车了?”经销商则拿出了关于奥克斯汽车的宣传册,向他介绍了奥克斯集团的实力,而且强调奥克斯不仅要生产SUV,马上就要生产轿车。赵东心想,奥克斯不错呀,那么大的企业,家里用的奥克斯空调不是很好么,造的汽车应该也不错。

  “我们高估了奥克斯的实力,也高估了奥克斯的责任心。”消费者秦振的困惑一直挥之不去:“奥克斯不是说有资产55亿么,怎么做的汽车说垮就垮了?”

  而消费者柴女士则认为:“并不是我选择错了,是奥克斯欺骗了我。奥克斯宣传资料与使用手册、维修手册等严重不符。奥克斯汽车的营销宣传有严重的欺诈嫌疑!”

  那么,奥克斯究竟是怎样进行宣传的呢?历史回放——奥克斯的宣传之路

  我们的时间应该回溯到2004年2月24日。那一天,奥克斯集团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正式宣布:计划投入80亿元资金重拳出击汽车产业,在未来5年内实现45万辆的年设计产能。

  为了配合进军汽车制造业的战略,奥克斯新闻发布会上还宣布了新的企业标志——上面部分是全英文字母“AUX”,下面部分是特殊字体呈现的“奥克斯”汉字。按照计划,除空调还在使用旧标志外,其他奥克斯产业包括汽车均全面启用新标志。

  与以往民营企业、家电企业进军汽车业大多十分“低调”不同,奥克斯集团将自己轿车发展的规划时间表进行了公开:2003年6月,成立汽车项目筹备小组;2003年7月,开始寻找合作伙伴;2003年9月,收购目标锁定沈阳双马汽车公司;2003年9月28日,出资5000万元,购入双马汽车95%的股权,成立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2003年10月初,将已经储备的汽车专业人员派驻沈阳,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正式运作,同时宁波奥克斯汽车销售公司开始筹备;2003年11月1日,第一款SUV“原动力”和第一款轿卡“瑞途”下线;2003年12月20日,沈阳三条新的汽车生产线全部装备完毕,据称具备3万辆的年生产能力。

  随着奥克斯汽车进入实质生产阶段,奥克斯集团在汽车产业方面一个庞大的“5年投资80亿元”的造车计划也渐渐浮出水面:2004年2月至2005年6月一期投入20亿元资金,目标是10万辆设计产能;2005年6月至2006年12月二期投入25亿元,增加15万辆设计产能;2006年12月至2008年12月三期投入35亿,再次扩充20万辆设计产能。专家释疑——奥克斯利用了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

  “奥克斯在销售汽车的过程中,利用了在社会上的公信力,属于投机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罗仲伟博士告诉记者,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有一个固定的品牌心理,容易将对奥克斯空调的认知转移到奥克斯汽车上。奥克斯正是抓住了消费者对产品认识上的盲区,在误导消费者的同时忽视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吹牛是要付出代价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告诉记者,为避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集团公司在广告当中不宜轻易地用自己的名誉予以质押,因为质押自己的商业信誉等于惹火烧身。正确的做法应是,能做多少就承诺多少。不要光想到用集团的信誉做质押会吸引多少眼球,还要看集团的信誉放在这儿,将来有可能给集团或者集团投资的公司的信誉带来信誉株连。

  刘俊海还认为,很多消费者信任奥克斯集团的承诺而购买,广告就不再是普通的邀请了,而是合同要约。如果有集团承诺作保证人的意思在里面,而且很明确的话,那就要承担保证责任。专家观点——奥克斯确实涉嫌“误导”

  罗仲伟明确表示,奥克斯利用了消费者对产品认识上的盲区,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据记者了解,构成欺诈的要件有四个方面:一是主观上要有欺诈的故意;二是客观上要有欺诈的行为,就是隐瞒真相、制造假象;三是受欺诈的一方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且基于错误认识与欺诈方订立合同;四是受欺诈和欺诈行为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

  刘俊海指出,即使奥克斯能证明不是主观上故意,但也构成了误导性的宣传。“你本身不想骗人家,但客观上确实给别人造成误导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撤消合同。”

  “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是否欺诈消费者,关键要看其行为是否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北方交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郑翔认为,关于“欺诈行为”的含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方法》第2条将“欺诈消费者行为”定义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她认为,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合法的汽车“出生证”的情况下,借用沈阳富桑黑豹责任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生产并销售奥克斯汽车,是很明显的采用虚假的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不管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只要其行为性质上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并且给他们造成了实际损害,就应该认定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构成了欺诈。此外,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在宣传中混淆了“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和“奥克斯集团”两个基本概念,使消费者对汽车质量产生了误解,也明显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编辑:李旭波)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张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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