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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领域将提高准入门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 08:52 中国质量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和2020年远景目标研究”课题组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市场体系建设已取得明显成绩,但仍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十一五”期间完善市场体系的主要任务是合理设定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培育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重点解决准入规则不完善问题。第一,取消市场准入规则中的歧视性规定。放松对电信、银行、保险等市场的准入限制,允许国内多元市场主体进入这些领域;尽量消除准入规则中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规定。第二,在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适度抬高市场准入的标准和门槛,如食品卫生、汽车安全等涉及安全健康和公共利益的产品和服务;对煤炭、矿山开采、冶金等资源性行业提高对资源利用指标和最低技术要求的标准;进一步提高环保、职工健康和安全、劳动者权益保护等社会性规制标准,根据不同产业的特点,出台相关的具体规定。

  重点解决政府滥用准入权力的问题。通过立法方式对监管机构的职能、职责以及人员组成和执法程序等作出明确和恰当的界定。建立专门负责审理地方保护问题的特别法庭。

  重点解决市场准入程序的公开化和提高准入透明度问题。

  ———建立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

  加快《反垄断法》的制定工作,全面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价格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也需作必要的修订;在中央和省两级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如“国家公平交易委员会”,拥有对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直接进行处理的权力;加强在竞争政策方面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争取出台《政府信用信息公开法》,修改《民法通则》,增加个人隐私权条款,同时制定《个人隐私权法》,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同时修改其他法律,强化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对信用信息服务机构设置准入标准和实施监管时,遵循以下原则:对信用服务市场的准入实行业务许可,而非实行机构许可;对信用服务业务的特许经营不设置过高的注册资本标准,而将准入标准重点放在对公司管理层和从业人员的要求方面;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违法的处罚,从信用服务机构违法的次数和程度上设置退出标准。

  谨防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强制第三方购买征信服务机构的信用服务产品。加快制定《个人征信管理法》、《企业征信管理法》和《评级机构管理办法》。

  制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技术标准。企业的身份代码可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为标准;个人身份代码可以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身份的标识。

  在中央层面成立一个由各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统一的高层协调议事机构,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对信用管理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部门及其监管职能;成立信用信息服务行业协会,尽快出台《行业协会法》。加强对媒体的管理和规范,防止媒体发布虚假新闻和信息误导市场行为。

  作者:鼎 新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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