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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8年染艾滋 患者获赔11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9日 14:09 中国消费网

  在做完手术后的第8年,李某被查出患有艾滋病,遂将当初负责手术的河南省郏县第二人民医院告上法庭。由于无法证明李某感染艾滋病来自于其他传播源,日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医院败诉,并赔偿李某11万余元。

  1996年4月4日,李某入住郏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其间该院为李某做了子宫肌瘤切除手术,同年5月17日治愈出院。自2004年5月起,李某出现皮疹、长时间低烧不退等症状
,2004年6月被检测出HIV-I型抗体呈阳性。被确认感染艾滋病后,李某到郏县第二人民医院查找病历,该院称找不到病历,愿承担查找不到病历的法律责任。李某遂一纸诉状将该院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郏县第二人民医院没有办理《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或《采血许可证》,一审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医院败诉,赔偿李某各项费用2.3万余元,另赔偿精神抚慰金9万元。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述,维持原判。(编辑:盛秀华)

  作者:新京报张兴军 马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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