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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信箱·社保)单位不办社保,主管人员要受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 00:08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前日、昨日两天,不少读者来电咨询单位不办社保会有什么责任、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有疑虑怎么办等问题,省劳动保障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答。

  读者罗女士:我所在的单位一直不为职工办社保,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数额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读者谢女士:我怀疑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比我们实际的工资水平低,应向哪里反映?

  答:缴费单位或个人对核定缴费数额有异议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重新核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申请的当日应进行重新核实。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读者陈先生:是不是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越多,职工将来退休后的养老金就越高?

  答: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及缴费年限的多少是计发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依据。缴费工资多,缴费年限长,退休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就多;反之就少。

  读者徐先生: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如何认定的?

  答:参加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其参保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参保后以企业和职工个人实际缴费年限的时间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上述两项之和为缴费年限。

  凡是在流动窗口首次参保并以个人身份缴费的人员,均以实际缴费时间认定为缴费年限。(记者黄财泰通讯员张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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