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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发展需要 接轨国际惯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 09:04 中国质量报

  新《办法》有哪些调整对照原《规定》,新发布的《办法》有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监管范围扩大监管量限调整———更适合我国国情

  原《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管范围是以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新发布的《办法》增加了以面积和计数单位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据了解,目前以面积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还不是很多。但是,以计数单
位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都比比皆是,比如曲别针、图钉等等。扩大了监管量限。原《规定》的监管量限是,以质量标注的为5g~25kg,以体积标注的为5mL~25L,以长度标注的不限。这次修订后的监管量限是,以质量标注的为0~50kg,以体积标注的为0~50L,以长度、面积和计数单位标注的不限。之所以要扩大量限,首先是因为新修订的第87号国际建议扩大了量限,我国等同采用了该国际建议关于量限的规定。其次更重要的是修订后的监管量限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目前,我国25kg(L)以下的定量包装商品大都是与广大消费者密切相关的主流商品,但是50kg(L)包装的定量包装商品,比如前面讲到的盐、化肥、水泥等有些也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特别是与农民的利益相关。增加了修正系数的补偿———提醒质监部门高度重视

  修正补偿是本次《办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原《规定》对因在抽样检验中存在的风险未做修正补偿。新《办法》增加了相关规定,即对因在抽样检验中存在的风险,增加了相关修正补偿。

  修正补偿主要是针对利用抽样原理检验批量产品而对由此带来的风险的一种补偿。1989年版的第87号国际建议就已经提到了修正补偿问题,2004年版的第87号国际建议仍然沿用了原来的规定。但是,我们原来发布的《规定》并未提及修正补偿问题,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因为,只要是抽样,就必然会存在风险,降低风险的主要途径就是进行修正补偿。不加修正补偿的抽样检验,其误判率要远远高于带有修正补偿的抽样检验。本来通过修正补偿的抽样检验可能是合格的,但是如果不实施修正补偿,则很有可能就被判为不合格,这对生产者和销售者都是不公平的。这次《办法》增加了修正补偿的规定,希望能引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高度重视,首先要认真学习和理解修正补偿的理论知识,其次要在贯彻《办法》中很好地落实和应用。《办法》实施后,只要是抽样检验,就必须进行修正补偿。调整检验批合格的判定原则———生产者要控制生产误差

  原《规定》规定,判定一个检验批合格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平均偏差应当大于或者等于零;2.单件定量包装商品超出计量负偏差的件数不得大于规定的件数。新《办法》将确定一个检验批合格的条件做了适当调整,即确定一个检验批合格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样本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标注净含量减去平均实际含量的修正值;2.样本中允许出现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大于1倍,小于或者等于两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3.样本中允许出现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大于两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必须为零。《办法》和《规定》相比,变化最大的是,新《办法》不允许出现单件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大于两倍允许短缺量的情况,增加这一规定的主要意图旨在要求生产者要严格控制生产中重大误差的出现。调整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提高了实施的可操作性

  原《规定》第十六条设定的行政处罚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实施。此项规定,多年来实践证明可操作性不强。新修改的《办法》对此作了比较大的改动。一是引入了检验批的概念,也就是说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只是针对检验批,这个检验批应该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而不是无限制地扩大;二是具体罚款只针对检验批的货值金额,不涉及其他所得。这次《办法》第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规定变化的核心是引入了检验批货值金额的概念,这样规定,大大提高了实施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同时也防止了暗箱操作。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一定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确定检验批的大小,不能任意扩大检验批的概念,特别应当指出的是,抽样现场不存在的检验批(比如已销售出去的定量包装商品)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检验批。增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产品包装使用“C”标志

  2001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全面提高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管理水平,在广泛调研并借鉴欧盟国家关于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e”标志管理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印发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的通知,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颁发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允许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使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即“C”标志。“通知”下发以来,截至2004年底,全国已有651家企业自愿参加了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有6403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品种规格获得了“C”标志,这一工作的开展,较好地促进了企业计量管理水平的提高,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实惠。考虑到这项工作的开展最初是以行政文件作出的,为了使这项工作的开展更具规范化,《办法》新增了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净含量的标注问题———应当标注和免于标注的范围

  新《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包括“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计数单位)三部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又规定: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为什么作出允许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的例外规定呢?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一般不会因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而引起消费者对净含量的怀疑。以质量、体积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确实存在着商品净含量与包装材料的皮重或者包装容器的壁厚等的交叉问题,即通常讲的“毛重”与“净重”的关系问题;二是从目前市场上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看,其净含量的标注方式还是以没有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的居多,如果对此定量包装商品一并要求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会造成生产企业在包装材料方面的极大浪费;三是上述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即使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按照《办法》的规定,商品包装上的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计数单位表征的仍然是商品净含量,这个核心没有发生变化。现状中小企业计量管理意识不够

  目前,我国消费市场上销售的商品约有75%为定量包装商品,特别是食品、化妆品、洗涤用品等几大类商品,以定量包装商品形式销售的在95%以上。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消费市场的良性循环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我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已经实施近10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合格率在不断提高,但仍有一部分企业生产和不法商贩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各地质量技监局开展了定量包装商品专项监督抽查。抽查发现,大型知名企业,特别是推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企业,比较重视计量管理和计量设备的投入,其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都能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而问题多出在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计量管理意识不够,设备老化、落后,特别是对国家一些法规、条例不了解,甚至对平均净含量概念模糊不清,把平均净含量控制在负偏差范围以内,人为地造成了商品净含量的不合格。如商品标注的净含量与实际净含量严重不符,一桶标注为900毫升的摩托车机油其实际净含量仅为800.2毫升,故意克扣分量或将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计入商品的净含量,人为地造成了短秤少量。去年,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北京市列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酱油、醋、食用油、肉制品、饮料、大米、乳制品、膨化食品、面粉等9类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查,抽查食品定量包装合格率仅为75.9%。

  实际上,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准确与否等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由生产领域决定的。因此,为了提高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合格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检查一定要首先从生产领域抓起,要加大对生产领域计量监督检查的力度。意义有效保护消费者切身利益

  据了解,新《办法》的起草,不是对原《规定》的一次例行修订,而是有着深层次的意义。

  一是目前定量包装商品大量涌现,计量纠纷不断引发,现行《规定》不论在监管范围和监管力度方面都已很难适应这一形势发展的需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定量包装商品已愈来愈成为我国市场和消费者喜闻乐见的商品,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大约有70%都是定量包装商品。截止到2003年底,仅生产食品、化妆品、洗涤用品的生产企业全国大约就有11万余家。如此多的生产企业,特别是如此多的定量包装商品,都是在消费者不在场的情况下包装和称量的,由于企业的素质,包装设备的水平和计量管理的能力参差不齐,导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管理水平差异较大,从而引发了不少的计量纠纷,需要尽快通过完善规章,加大和强化监管力度对此加以进一步规范。

  二是原《规定》监管量限有限,相当一部分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目前,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规格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小到几克大到几十公斤,甚至上百公斤的定量包装商品随处可见,特别是50kg以下的定量包装商品更是与广大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近年来,有不少地方消费者举报,他们购买的50kg装的盐、化肥、水泥等缺斤短量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是,原《规定》的监管量限对25kg以上的定量包装商品未做规定,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举报也束手无策。

  三是原《规定》参考的国际规则发生了变化,应当适时研究和吸纳适合中国国情的国际规则。原《规定》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起草并发布实施的,当时《规定》的绝大部分内容主要参考的是国际法制计量组织1989年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即第87号国际建议。最近,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已对第87号国际建议进行了修订并已正式发布,我国是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和WTO成员国,WTO也已将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发布的国际建议作为技术法规对待,上述原因说明,有必要对原《规定》进行修订。点题

  我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年5月30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该《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为加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保障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又一项重要措施。它标志着我国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与相关国际规则的接轨,对于我国定量包装商品的出口将会产生比较积极的影响。

  《办法》的出台,表明我国对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计量监督更加规范、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公平。特别是在行政处罚的实施环节,首次引入了针对检验批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改变了过去处罚标的界定不清或不易操作的问题,使得行政处罚的实施更加透明。名词

  预包装商品: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的商品。

  净含量: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

  实际含量:是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所包含的量。

  允许短缺量: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

  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由同一生产者生产,品种、标注净含量、包装规格及包装材料均相同的定量包装商品。

  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也称C标志,C为英文“中国”的头一个字母)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式样,证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的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规定要求的标志。

  作者:钟新明 本报记者 王娅莉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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