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所出售的漏电保护器为不合格品,仍然卖给顾客,结果导致他人触电身亡。近日,北京市一中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建芳和吴本红有期徒刑两年和1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元。
周建芳,浙江省青田市人,北京市盛宏达商品交易市场中心个体工商户。吴本红,来自湖北省广水市,在北京市西城区四环综合市场从事个体经营。
周建芳、吴本红于2004年5月份开始,在明知其所出售的漏电保护器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情况下,仍然在北京市盛宏达商品交易市场中心、西城区四环综合市场内出售。2004年6月27日,李某购买了该种漏电保护器,并在当天使用过程中,由于该漏电保护器未能够起到断电保护的作用,造成被害人蔺某触电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漏电保护器属国家强制认证的低压电器产品,销售者应当向工商机关登记并备案,而周建芳、吴本红未经登记超范围经营,在明知漏电保护器的购买渠道、价格、质量标识有问题,且没有正规发票的情况下,未尽到作为销售者应履行的检查验收义务,放任该种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流通,以致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二人在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技术鉴定报告已经证实,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其手接触到带电的铁丝而触电,而此时应自动切断电源的漏电保护器未起到保护作用,因此漏电保护器存在的质量问题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所涉及的漏电保护器的出售和购买环节、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以及该漏电保护器经鉴定属于不合格产品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周建芳、吴本红存在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行为。
作者:王文波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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