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税务局近日发布消息,就个人转让住房征免营业税的有关规定予以说明。
一、政策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二、征收方式对个人将购买的住房转手交易的涉税行为,地税局目前委托国土房管局在房地产产权登记环节代征个人应缴的营业税税款。
三、征管规定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转手交易符合营业税免税条件的,必须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税务所)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国土房产代征单位凭税务机关的免税批件才予以免征营业税;凡未经批准免税的,国土房产代征单位对购买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住房一律按非普通住房征税规定征收营业税。
四、营业税免税核准手续销售普通住房的个人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时,应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税务所)税务文书受理窗口报送如下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ZS026);2、销售方身份证及复印件;3、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有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的应一并提供);4、房屋销售合同及复印件;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资料齐备、填写项目齐全的,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盖审核章),原件退回纳税人,并按审核程序尽快完成审核并函复纳税人。
鉴于我市蛇口、南山的住房产权登记业务均由南山区国土房产代征单位办理,因此住房所在地在蛇口的纳税人也应向南山区地税局提出免税申请。
另外,从6月1日(含6月1日)起,个人购买取得的住房,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受让方个人应注意向国土房产代征单位索取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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