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就《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答记者问
财政部门可查询被调查单位存款
【本报讯】昨天,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就今年2月1日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简称《条例》)答记者问,该负责人认为《条例》与1987年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
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简称《处罚规定》)相比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
一是调整了适用范围。《处罚规定》仅适用国有单位,《条例》将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也一并纳入调整范围。
二是明确规定了执法主体及其权限。《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是增减了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条例》在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上作了以下两方面的修改:第一,区分不同违法行为主体,增加规定了相对应的财政违法行为;第二,删除了3种已过时的财政违法行为。
四是重新设置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条例》删除了有关对国家机关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规定,而加重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
五是强化和规范了财政执法手段。《条例》赋予财政、审计、监察机关对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的查询权、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权,以及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财政违法行为、对其做出的处理、处罚、处分决定予以公告的权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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