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出口许可证不得转让、买卖,将严控转口贸易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昨日由商务部正式对外公布,并将于7月20日开始实施。《办法》规定,今后,企业出口设限纺织品和按双边协议规定进行数量管理的纺织品,都须出具《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和《纺织品原产地证》,凭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不得转让、买卖、伪造和变造;经第三
国或者地区转口的纺织品贸易,一经查实将给予严惩。
受限类纺织品出口须凭“两证一章”
《办法》规定,有关国家或地区对我国实行限制的纺织产品和双边贸易规定需要临时进行数量管理的纺织产品将列入《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对列入管理商品目录的产品,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出口许可证审批手续,并申领许可证。随后,向质检部门申领纺织品原产地证书,并加盖纺织品许可证专用章。只有在“两证一章”齐备的情况下,海关才能办理报关手续和验放。
《办法》指出,各地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由商务部授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的制定调整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以公告的形式对外公布。
商务部将根据分配原则确定各经营者可申请的商品类别和数量,并在30天内下达前12个月企业出口实绩为计算依据。《办法》指出,企业临时出口申请量以临时出口许可证实施之前的12个月相关商品出口实绩为计算依据,按《办法》确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得出。
根据计算公式,纺织品一体化后企业对设限国家的出口量全国占比相乘70%,加上企业一体化后对非设限国家的出口量全国占比相乘30%,两者之和再乘以70%的出口权重,得出一个数。纺织品一体化前6个月经营者对全球出口量全国占比再相乘30%的出口权重,得出第二个数。两数相加的总和再与全国临时出口许可总量相乘,便得出企业可申请出口数量。
出口许可证不得转让、买卖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不得转让、买卖、伪造和变造。《办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凡转让、买卖或伪造、变造出口许可批准文件或出口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及《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商务部可以同时取消其已获得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
《办法》还规定,许可证持有者在有效期内未出口的,可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最长延期不超过3个月;在临时出口许可数量有效期内如无法全部使用的,应不迟于许可年度结束前60天将剩余数量上交商务部;在有效期内未使用量超过申请量20%且未按期上交的,商务部将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比例相应扣减其数量。
《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有关转口贸易管理,不适用本办法。为避免有可能出现的转口贸易,《办法》规定,原产于中国的商品避开本办法的规定,经第三国或者地区转口至《管理商品目录》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经营者,一经查实,商务部将予以公告,并自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禁止从事所有与临时出口许可管理产品相关的出口经营活动。
专家观点
分配方式最大限度体现了合理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副会长高勇称,在旧配额体制下,纺织品出口配额分配主要有招标和业绩分配两种主要方式进行,分配部分的份额更多的照顾给了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而招标则又容易滋生腐败和权钱交易。现在,企业获得临时出口许可量只需要按照企业的出口实绩,根据统一的计算比例计算便可以得出企业将可能申请到的出口量,出口许可量的分配十分透明,也体现了公开、公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合理。
高勇说,以前中国纺织品有很大一部分都是通过转口贸易的方式最终出口到欧美等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纺织品出口市场秩序,也导致中国的海关统计数字和美欧统计数字相差甚远,以及大量非正常贸易的存在,也不利于国家对纺织品出口贸易的掌控。办法出台后将在很大程度上控制转口贸易发生,有利于国家掌握出口节奏,了解出口形势。(编辑:刘洋)
作者:新京报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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