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受关注的上海浦东“猫叫综合征”案终于有了答案。浦东新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被告上海中集远东集装箱有限公司(以下称集装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实施在生产过程中超出国家有关标准排放废气、粉尘及噪音的环境污染侵害行为,原告赵女士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担心“猫叫综合征”孕妇终止妊娠
今年27岁的赵女士居住在浦东“金桥一景”小区,被告集装箱公司的生产车间距该小区仅90余米。赵女士诉称,被告系从事制造、修理集装箱的公司,被告在喷涂集装箱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有效防护措施,甚至进行露天喷涂,散发出大量的油漆挥发物,具有强烈刺激性气味,令人无法忍受。2003年她怀孕了,但环境污染导致胎儿染色体异常。医生警告赵女士,胎儿出生后,很可能患上“猫叫综合征”,这是一种染色体短臂畸形,发生率为十万分之一,国内外均很少见。患儿一般表现为生长发育迟缓,头部畸形,哭声奇特等特点,并有智能障碍,最明显的特征是哭声类似猫叫,目前尚无理想的治疗手段。最后,赵女士不得不根据医生建议,于怀孕第23周终止妊娠。
赵女士认为,小区居民曾多次要求被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气体的散发,但被告均置之不理,故请求判令被告停止此侵害行为。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以被告长期大量排放苯、甲苯等有毒物质致使原告胎儿异常而进行人工流产为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身体及精神损失计人民币87470元。
双方争议焦点:“胎儿染色体因果关系”
被告集装箱公司辩称,被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噪音、粉尘的排放并未造成环境污染;原告提供的羊水染色体检验报告,其检验机构实际上并不具备检验资质,且报告仅建议原告临床随访,故原告主张的胎儿损害结果并不成立;被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噪音、粉尘的排放与原告主张的“胎儿五号染色体短臂缺失”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2004年12月,法院就双方争议的“胎儿染色体因果关系”向中国科学院上海科技查新咨询中心调查。咨询中心出具的查新结论为,有关“苯、甲苯、二甲苯与胎儿5号染色体短臂缺失的因果关系”方面的研究,在国内外未见报道。
环保监测发现有害物质排放超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在其集装箱生产和晾晒过程中,散发的苯、甲苯、二甲苯、粉尘,传播的噪音均为有害物质,对人体均存在造成特定损害的可能性,其作为一个近邻居民生活小区的有污染物排放的生产企业,在生产中理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污染物排放的有关标准,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但在2003年、2004年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中,均发现甲苯、二甲苯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超标,其行为已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环境污染行为,对原告所在小区正常的居住环境造成了侵害和对居民的健康生活构成了危险,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污染侵害行为的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可予支持。
其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应符合具有环境污染的行为、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事实客观存在,环境污染的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根据证据规则,被告应就其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前提应为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疫学上的因果关系。但从本案来看,被告排放的可能引发原告致害结果的致害因子苯、甲苯、二甲苯、粉尘,这些物质的致害机制中均不包括引起五号染色体短臂缺失,且原、被告提供的科技查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及已有的科学常识中,也未包含两者间存在致害可能性的明确陈述,故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致害因子与致害结果间的疫学因果关系尚不成立,引发本案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并未达成,不足以推定被告的排污行为与原告主张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未予支持。(编辑:盛秀华)
作者:北京青年报叶国标 严剑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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