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日嘉园物业管理委员会想代表广大业主辞掉他们甚不满意的华野物业公司,把官司打到法院。昨天,北京丰台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恋日嘉园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没有提起这一诉讼的资格,驳回了物管会的起诉。
据恋日嘉园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介绍,2001年年初,业主入住恋日嘉园时,被告华野物业公司是由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2002年,恋日嘉园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
。华野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管理期间,大部分业主对其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并多次发生冲突。2004年7月,小区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业主一致要求解除与华野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关系。此后,他们通过公证告知华野物业,应解除双方的物业管理合同,但对方置之不理。物管会认为,物业管理公约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现条件已成熟,并且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终止双方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并要求华野物业公司移交《物业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的物业管理资料。
丰台法院认为,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可见,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权在业主大会。如果业主大会决议解除物业管理合同,而物业管理企业拒绝退出的,应由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即业主委员会行使诉权。因此,现由恋日嘉园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主张权利是民事诉讼主体不适合,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编辑:盛秀华)
作者:北京青年报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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