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期以来,北京市乃至全国出现了以公司名义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开展合作(托管)造林的活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悉,目前参与此活动人数多,投资大,已经出现了一些纠纷和公司运作中违法经营的现象。本报去年就曾对万里大造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骗客户的活动进行过一系列报道。
为了切实保护市民利益,6月16日,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林业局和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发出提示,提请市民在投资参与此类活动的过程中注意10大问题。
一 关于速生丰产用材林的规划范围
在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我国速生丰产林建设规划中,速生丰产林建设地理范围应是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上,自然条件优越,土壤肥沃,水源充足,地势较平缓,不易造成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构成影响的地区。国家确定的速生丰产林建设地理范围是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等18个省(区)的部分地区,北京等其余省市不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规划范围之内。北京市林业局副局长甘敬还重点指出,这并非是说18个省(区)的所有地域都适宜发展速生丰产林基地,而是指在这18个省(区)中符合发展速生丰产林条件的地区,才可以成为速生丰产林基地。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行为,国家林业局明确规定“不予规划设计、不予任何补助、不纳入森林资源统计、不发放林权证”。
二 关于林权证和采伐证发放的有关问题
《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证书的核发工作;全国统一的林权证式样外封为绿色塑封,印有烫金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字样,内封套印经过公安机关备案的“国家林业局林权证管理专用章”。林权证具有防伪标志,其印制实行统一编号。
根据《森林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但林权证不是持证人获利的保证,没有保证经济收益的作用。根据国家土地法规保护基本农田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基本农田上种植的速生丰产用材林不予登记和核发林权证。我国实行林木限额采伐管理与采伐许可证制度。林权权利人申请采伐林木,必须经林木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内,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许可的时间、地点、株数(或面积)和蓄积实施采伐。
三 关于树种问题
一般来讲,不同地区、不同气候条件下国家规定所适宜栽植的速生丰产优良品种是不同的,北京地区适宜栽植的速生优良树种主要是107杨、108杨、中林46杨、沙兰杨和意大利214杨。
四 关于保险问题
一些公司向投资者承诺,他们已向保险公司就所种植林木投保,如遇不测,投资人可避免损失。就此问题提示投资人关注以下问题:
不同投保险种与投资人的投资保障程度是密切相关的;
投保险种的涉保范围是否涉及投入资金本金及预期的经济效益与回报;
投保人与投保受益人之间的对应关系;
保险公司对损失理赔的鉴定与认定有相当严格的程序。
五 关于公司宣传问题
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造林公司为吸引市民投资参与合作造林,在宣传上主要突出以下内容:第一,宣传合作(托管)造林是响应国家于此有关政策的新模式;第二,许诺投资参与造林后,可以为投资人申请办理到林权证明和采伐证明,保证林木归投资者所有;第三,提前许诺若干年后,投资会有高的回报率,并以已经投保为承诺强调投资的安全性;第四,宣传林木采伐可不受采伐限额控制;第五,宣传林权证可以抵押贷款、转让变现。
提请市民在确定投资前,应就公司宣传所涉及的内容及时向有关权威部门进行政策与实务咨询,注意了解有关造林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情况,注意对林地地点进行实地勘察的重要性。
六 关于投资回报问题
林业具有生产条件较为苛刻、林木生长周期长,受气候和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大的特点。造林收益要受树木生长状况、市场行情、经营成本和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林木生长会受树木品种、立地条件、经营管理水平和科技含量的制约。在林木生长的较长时期内,上述因素的发展和变化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七 关于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的原则。市民投资参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在签订有关协议时应关注自己的知情权并事先了解清楚有关政策与情况,仔细审查合同中有关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及违反合同的责任、发生合同纠纷时的解决办法等内容,注意保护自身权益。
八 关于投资人参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权益保护问题
投资人投资合作(托管)造林活动具有投资经营获利的特点,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范畴。因此,投资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的投资人不是消费者,其权益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九、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中已经出现的一些动向
根据目前掌握情况,一些公司在实施合作(托管)造林活动中已经出现以下动向,提请市民予以关注:
(一)一些造林公司股东变更频繁,且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股权转移手续,前、后股东之间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二)一些造林公司在宣传活动中,夸大事实,采用虚假方式,欺骗、诱导市民投资参与活动;
(三)一些造林公司通过媒体发布招聘广告,其实招聘是假,招商是真,招商热点有集中于吸引教师和离、退休人员投资参与的倾向;
(四)已经发现有从事过传销活动的人员参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并担任造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十、注意辨别合作(托管)造林活动经营模式是否具有传销和变相传销特点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1998国发10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2000年55号文件)中规定了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特征。主要是:
(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经营业绩中计提报酬;
(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服务)等方式交纳入门费,取得加入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
(三)先参加者从所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按其加入先后次序决定;
(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服务)的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
(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以维持运做;
(六)打着“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旗号,或假借“专卖”、“网络营销”、“代理”、“特许加盟”等名义,或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发展人员、组织网络。
提请市民要注意辨别公司在实施合作(托管)造林活动中,其经营模式是否具有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特点,不要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对发现合作(托管)造林活动中有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经营行为的,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各种证据,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编辑:李旭波)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贾 君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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