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女士想买套二手房,就委托北京京辉房地产经纪公司来办理。签订合同后,任女士发现经纪公司代理购买的一套房屋尚欠2万多元物业费及供暖费。于是要求退掉这套房子。近日,市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经纪公司返还任女士定金3万元。
2004年9月,任女士与经纪公司签订委托代理购房协议,约定由经纪公司代理购买位于海淀区永泰西里一处建筑面积77.43平方米的二居室房屋,成交价为34.5万元。签协议同时
,任女士支付该公司购房定金3万元。协议还约定经纪公司收到定金开始不得向其他人出售此房屋,并确保此房屋不欠任何费用。在该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期间任女士若不认购此房屋及因任女士的原因导致未完成该房产过户手续,经纪公司有权不退还定金;公司在过户当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未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将无条件退还任女士定金。不久,任女士得知其所购房屋的物业费及供暖费尚欠2万多元,于是向经纪公司提出解除合同。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中约定房地产经纪公司应确保此房屋不欠任何费用,但房屋有物业费及供暖费尚未结清的情况,协议中虽约定任女士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不认购此房屋及因任女士的原因导致未完成该房产过户手续的,经纪公司有权不退还定金,但导致任女士不认购的原因是协议房屋存在欠费,经纪公司存在过错,因此任女士有权解除合约。
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秦律师认为,这起案件的买房人之所以能够胜诉,主要原因是合同中有规定不能有任何欠费,买房人发现了这套房拖欠物业费,就说明中介公司没有尽到合同约定的代理责任,中介公司构成违约,退掉房子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了。(编辑:王海蕴)
作者:北京青年报刘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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