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0月起,在大陆就业的台湾居民可以与大陆居民一样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昨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官员在国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放宽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的相关措施。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介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对1994年发布的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的管理规章进行了修订。修改后的《台湾香港澳
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新规定放宽了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应具备的条件。原规定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条件中,包括“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新规定中已取消了这个条件。这样,没有就业经历的台湾青年在大陆高校毕业后,也可以直接在大陆就业。其他台湾居民只要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条件,可以同内地居民一样平等就业。
同时,放宽了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的岗位条件。原规定关于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条件中,包括“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是内地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和“用人单位要有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在辖区内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或在劳动部门指导下进行公开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员”。新规定中已取消了这两个条件,不再限制台湾居民从事的岗位。根据新规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聘雇台湾居民。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定增加了用人单位应为被聘雇的台湾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根据新规定,在大陆就业的台湾居民可以与大陆居民一样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此外,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的手续也得到简化。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必须办理就业证,作为就业的有效证明和保障合法权益的依据。原规定中办理就业证的单位为省级劳动部门及其少数授权的地(市)级劳动部门。新规定将办理就业证的权限下放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编辑:盛秀华)
作者:北京青年报袁祖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