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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状告教育机构 司法监督尝试走入中高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 09:31 中国消费网

  平日成绩优异,中考却意外失利,因一分之差与所报高中失之交臂。日前,沈阳一名2004年应届中考生因质疑中考考试招生过程中存在弊端,一月之内先后将沈阳市教育局、辽宁省教育厅两家教育主管部门告上法庭,沈阳市沈河区、皇姑区两家人民法院经过认真核查,就此事先后立案。

  据有关专家介绍,中学生就招生、考试问题状告教育机关,并被立案,在国内实属少
见,不管官司的输赢,考生和家长略显“过激”的行为一方面有利于公民提高维权意识,一方面也昭示着司法有望尽快走入目前的考试录取制度,可以对教育部门规范自己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并有助于考试录取制度更加公开、透明。

  一月之内教育部门接连成被告

  沈阳市虹桥中学2004年应届毕业生袁某,中考时以一分之差落选辽宁省实验中学,原以为可以根据国家政策择校到该校学习,但由于种种原因未果。袁某父亲袁有训遂以女儿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表示辽宁省实验中学在招收择校生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向其主管部门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了一定数额的经济和精神赔偿。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日前正式立案。

  辽宁省实验中学因招收择校生的行为惹发诉讼

  此前的4月中旬,袁有训曾因女儿的中考作文分数被低判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判卷评分过程存在漏洞,并向沈阳市教育局提出了一定数额的经济和精神赔偿。

  前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两家教育主管部门成为被告,是确有其事还是家长“小题大做”?一时间,事件成为沈城百姓关注的焦点。

  关于“择校案”,据袁有训介绍,女儿的中考分数为484分,而辽宁省实验中学2004年中招录取分数线(统招自费生)为485分,按惯例择校分数线应略低于自费分数线,原以为可以通过择校到该校学习,但2004年7月26日,袁某父亲到实验中学了解择校方面事宜,被告知:择校生录取分数线是485分,且录取工作已经结束。

  但事后,袁有训了解到,实验中学在7月26日以后还录入了上百名择校生,使择校生总数超过了该校当年录取计划(公费、自费生)总数的30%,而且他们的中考分数大多数都在483分以下。

  2004年12月以来,袁有训多次向辽宁省教育厅进行投诉,未得到满意答复。

  袁有训说,辽宁省实验中学在招收择校生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整个择校生录取过程都是暗箱操作。没有将择校生纳入招生计划;没有向社会公布正确的择校生录取分数线以及按分数择优录取;没有向社会公示被录取的择校生的姓名、中考分数等……“学校把正常择校的分数线定为485分,而且择校报名工作只是象征性地进行了1天时间(2004年7月25日),这样,即使像我女儿一样的484分的考生也无法拿3万元择校费通过正常渠道进入该校,那么,该校所招的上百名484分以下的学生是怎么进入该校的呢?又拿了多少钱呢?”

  被告上法庭的辽宁省教育厅

  而对于“作文案”,袁有训表示,女儿的作文一向在学校名列前茅,而在中考中的成绩却只屈于班级中下等,作文分低不是老师鉴赏差异造成的,而是评卷老师工作不负责任和判卷标准失衡造成的。“每篇作文只有两个老师判,大量的中考试卷要少数老师在5天多一点的时间内判出来,每篇作文的阅卷时间只有一分钟多一点,这本身就容易出现错判。”

  谈起案件的前景,袁有训对胜诉抱有极大信心。“我盼望法院在开庭审理时能对我女儿的中考作文水平进行司法鉴定,这样会更公平,更有说服力!”

  袁某的两位代理律师赵培文、于元正说,这两起案件看似独立却又相互关联,反映的都是我国中考考试、录取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案件具有明显的公益性质,所以我们才接手为袁家代理打这个官司。这两位律师还说,事情已经过去将近一年,袁某和省教育厅、市教育局打官司并不是为了自己能到实验中学上学,而是想由此指出我国目前考试招生制度和地方部门具体操作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唤醒广大考生和家长的维权意识,让司法监督在招生考试制度上发挥作用。

  两家教育部门出来“喊冤”

  中学生袁某状告教育部门事件发生后,辽宁省、沈阳市的两家教育部门也纷纷出来“喊冤”。沈阳市教育局在提交法庭的“行政诉讼答辩状”称:袁某的作文成绩评定过程及结果完全符合试卷评定标准,是由两名评卷教师在互不影响的条件下分别评阅而得出的,其中一名教师所评作文得分为45分,另一名评得44分,取其平均分44.5分为最终有效成绩,完全符合规定。

  辽宁省教育厅纪检监察室处长严喜鹤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省教育厅曾对实验中学的择校生录取过程进行了调查,认为其中并不存在问题。他表示,实验中学招收择校生执行的是沈阳市的政策,即人数不超过学校当年录取计划(公费、自费生)总数的30%,分数不低于自费分数线(485分)的10%(原则上可按50分),这个情况一般学校、教育部门都知道,根本无须公示。择校录取行为一般由学校自主决定,根据生源情况确定分数线,不低于上述标准即可。

  严喜鹤说,不存在袁某父亲所说的485分的择校分数线,袁某父亲没有为自己女儿报上名是个人责任。

  5月24日,辽宁省教育厅向法院出示了行政答辩状。在答辩状中,辽宁省教育厅强调“原告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主张省实验中学违法违纪没有事实依据,因此其请求省教育厅处理省实验中学招收择校生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等等,因此辽宁省教育厅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辽宁省实验中学有关负责人表示,学校的择校工作是按照沈阳的有关政策执行的,原则上不纳入招生计划,在正式招生录取之后再由学校自主录取。485分并不是择校分数线,而是学校强调,485分以上的考生,只要提出择校,学校就录取(录取了8人),此后才考虑485分以下50分数段内的考生,从政策上来看,484分到434分的考生都是没考上实验中学的学生,都有择校的分数资格,都处在一个平台上。因此学校整个招生录取过程是严格按照沈阳市高中接收择校生方案进行的,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而据记者了解,这两起被一些人戏称为“公益性质”的案件事实上已经在辽宁的招考过程中引发了积极变化:据袁有训得到的消息,市招考办已准备将中考语文作文的判卷教师改成三个人;在沈阳市招考委日前发布的《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的通知》中,择校生的录取首次被纳入全市中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工作之中,并在招收过程中实行“四统一、三公开”,即统一下达并公布择校生招生计划、统一填报志愿、统一录取、统一收费标准;公开择校生招生政策和办法、公开各校择校生录取分数线、公开查询择校生录取结果。同时辽宁省教育厅明确要求,2005年沈阳市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比例不得超过招生学校公费生和自费生招生计划的30%。

  司法监督介入招生考试倍受关注

  已在沈阳另一所著名的省重点高中读书的袁某把教育机构告上法庭,两起案件即将开庭审理,但何时审完?何时出结果?结果是什么?均是个谜。不过,案件在辽沈大地、教育系统掀起了波澜,引起了广泛关注。

  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党组副书记、省政协委员曲宏明表示,这两起案件能够立案就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案件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公益色彩,这是国家民主法制进程具有重要典型意义的案件,对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推动作用。当百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人们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考生敢于向考分说‘不’,进而通过司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它的意义远远超过了案件本身。案件在今后会对相关部门依法行政起到‘无形的监督作用’。”

  曲宏明建议,对于中考判卷,尤其是像语文作文等主观色彩较强的部分,判卷程序合法,并不意味着结果一定公正。一旦出现问题,应该寻求司法监督机制或行政监督机制的介入,虽然会增加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但有利于教育制度的公平、公正。

  对于择校案,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辽宁社科院社会学所所长沈殿忠认为,收取择校生应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如果家长有确实的证据,认定一些人都过不正当的渠道进入实验中学,这到底是违法还是违纪问题,需要再研究。如果教育部门确实存在“不作为”的行为,考生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马嫦云指出,目前在法律的立案制度上,正提倡从审查立案向登记立案过渡,前者缺少一定的民主,立案的条件较严格,后者则充分考试诉讼者的请求,立案条件相对宽泛,保证了公民权利向前迈了一大步。从沈阳这位中学生就考试制度、录取方式接连状告教育局、教育厅并得到立案这件事来看,体现了司法进步和司法为民,这一方面有利于鼓励公民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同时也可以对教育部门规范自己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马嫦云还指出,应该说,在当前的中、高考中,类似袁先生女儿的遭遇是存在的,具有一定普遍性,一些孩子因此受到了伤害,使他们无法接受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不过,在考试的方式、评分的标准和录取办法等领域,有些方面出了问题应属于不正之风的范畴,是不是违法了还另当别论,一定要谨慎对待。(编辑:盛秀华)

  作者:新华网辽宁频道王莹 范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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