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种类有哪些?
一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收入管理方面的行为。包括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二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支出管理方面的行为。包括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提供担保的行为;擅自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滞留、挪用、骗取外国政府贷款的行为;将财政基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行为等。
三是企业及其个人在使用财政资金方面的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支出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行为等。
四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适用国家机关的相关规定,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适用于企业及其个人的规定。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和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分别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2、《条例》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有哪些?
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是指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对违法国家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直接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纠正措施。处理措施种类包括责令改正、责令补收应当征收的收入、征缴应当上缴的收入、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调整有关会计科目等。
3、《条例》对财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规定有哪些?
对财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指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有效实施财政行政监督,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主体违反财政法律规范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财产、名誉等形式的法律制裁。《条例》中有关财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4、《条例》对财政违法行为行政处分的规定有哪些?
《条例》第二条规定,对于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财政违法行为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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