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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快专递不许贴邮票”案消费者一审败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 09:26 中国消费网

  近日,消费者状告北京市西城区邮电局西外大街支局寄特快专递不许贴邮票案件(详见本报1月28日A1版报道)一审宣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消费者程建国到被告处给青海的朋友寄特快专递。他在邮件上贴了面值20元的邮票支付邮资,遭到拒绝,原因是寄特快专递只能付现金,不能用邮票来支付邮资。程先生认为,
特快专递也是邮件,《邮政法》规定各类邮件资费都可以用邮票支付。因此,程先生将北京市西城区邮电局西外大街支局告上法庭,要求邮局接受邮票,返还现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邮电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有关规章”,而《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要求,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采用交付现金和寄件人总付邮资两种形式,因此邮局收取现金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同时,交寄的特快专递已经送达目的地,邮局已经按约定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程建国当庭表示要上诉。(编辑:李旭波)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万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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