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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无权擅自抬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 08:59 中国质量报

  不满住户李某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交纳2004年的物业费222.9元。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做出判决,仅判李某给付2004年的物业费74.3元,驳回了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来,2003年10月购房时,物业公司与李某约定,按每年每平方米1元收取物业管理费。李某交费至2003年12月。2004年7月起,物业公司陆续口头告知住户,2004年度的物业管
理费涨到每年每平方米3元。李某以物业公司擅自提价为由,拒绝涨价,只同意按1元的标准交费。双方争执不下,李某干脆分文不交。眼看其他住户仿效李某,纷纷拒绝按新标准交费,物业公司于是杀鸡儆猴,将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未经与住户协商便调整物业管理费,亦未能提供应予调整上浮费用的合理、充分的依据,双方当事人2004年的物业费应按原收费标准执行。故仅支持了物业公司诉求中按照原标准计算的2004年物业费74.3元。

  作者:于颖颖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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