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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骗游客 遭投诉双倍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 08:59 中国质量报

  旅行社在明知旅游景点禁游的情况下,却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诓骗旅游者参团旅游,损害了旅游者的利益,结果付出了双倍赔偿的代价。

  2004年8月,北京耿某等7名旅游者向北京市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反映他们被旅行社蒙骗的经历。他们在投诉中称,他们于2004年7月22日~29日参加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赴昆明、大理、丽江、中甸(香格里拉)双卧8日旅游团。他们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
每人交纳了3460元费用。根据行程约定,第五天为“乘车赴香格里拉,游览长江第一峡———虎跳峡”,但当车辆行驶到虎跳峡路口时,随团导游却拿出2004年6月21日迪庆藏族自治州旅游局发布的《关于旅游团队暂停进入虎跳峡景区的紧急通知》,告诉游客不能游览该景区了。对此,游客们感觉无法接受,认为是旅行社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严重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因而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

  旅行社对此的辩解是,游客在本次旅游中未能游览虎跳峡景区,是由于当地政府部门发出“禁游令”的结果,应属“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范畴。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旅行社对此不承担责任。

  旅游局质监所认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地政府部门通告虎跳峡景区暂停游览是在6月21日,而该旅游团出团的日期是7月22日,在此期间,旅行社应该知道政府禁游通告的信息。此案的事实不具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的特征,因此旅行社应当就游客未能游览虎跳峡景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旅行社在出团前及行程中一直未告知游客真相,其行为明显具有欺诈旅游者的性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旅游局《旅行社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行社应双倍赔偿每位游客350元的损失。专家点评

  本案中,旅行社故意隐瞒不能游览虎跳峡景区的事实,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又以“不可抗力”为借口,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是明显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6条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及实际花销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旅游局质监所对本案性质的认定、适用法律及处理是恰当的。

  作者:本报记者 许 巍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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