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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雀巢应得到行政处罚并公示(06-06 10:1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 10:13 中国消费网

  昨天记者就雀巢的道歉和退货声明,采访了北京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中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他表示了四个方面的看法,第一,谨慎欢迎雀巢就不合格的奶粉表示道歉,并表示了明确的态度。但是他表示,这是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做出的决定。他认为雀巢应该在发生问题的第一时间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这是一个迟到的回音。

  第二,邱宝昌认为,雀巢除了承诺换货以外,还应该给消费者更多的权利。比如消费
者换货,对消费者来说,有误工和交通费用的问题,这些是雀巢应该承担的费用。另外,雀巢销售了不合格的产品,并在知情的情况下继续销售,没有召回,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第三,邱宝昌告诉记者,雀巢对违反国家标准,依然用了“偏离”这个词,依然还没有体现思想上的完全转变。我国的奶粉强制性标准,完全是根据我国婴幼儿的身体素质制定的,雀巢先前使用国际标准来衡量自己的产品,显然有“狡辩”的成分。他认为,购买但还没有让婴儿食用的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如果让婴儿食用过该批次产品的消费者,用证据证明人身损害赔偿的,雀巢也应当赔偿。

  第四,邱宝昌律师表达了一个观点,雀巢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应当使公众得知这个处罚决定。因为只有有力的公示处罚,才能体现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力度,也使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得到除了罚款等措施之外的处罚。(编辑:盛秀华)

  作者:北京青年报范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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