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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投诉)开发商一房两卖 赔违约金百万元(06-02 09:08)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 09:08 中国消费网

  近日,因转卖已经定购收取部分房款的房子,开发商被北京市朝阳法院判决赔付购房预付款及补偿金共计117万余元,并支付123万余元的违约金。

  魏某、王某从成远房地产公司认购“御东花园”商品房各一套。魏某于2001年12月20日、2002年4月26日及2002年10月28日向成远公司分期支付了购房款共计517800元,王某于2003年6月16日向成远公司支付了购房款400000元。后成远公司将两套房销售他人。2004年7月
21日,成远公司向魏某、王某作出书面承诺:“魏先生和王先生曾预付‘御东花园’项目住房款共计:917800元,加上我公司对两位所做的补偿费合计:1178000元人民币。现我公司承诺将于2004年8月10日退还魏先生和王先生预付款及赔偿金,如逾期,我公司愿意按日支付应退总款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在承诺期限届满后,魏某、王某向成远公司催要上述款项,但成远公司至今未支付。庭审时,开发商没有出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成远公司把已经被认购的房子销售他人后,作出退还预付款并支付补偿金的书面承诺,有义务按其承诺履行义务。成远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放弃答辩权利,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的陈旭表示,近来,由于房价变动以及开发商为迅速回笼资金等原因,一房两卖的事件出现的频率较高。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规范和指导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在2003年6月公布实施《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编辑:王海蕴)

  作者:北京青年报刘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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