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广泛关注的广西“治右足残左腿”案,日前由广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南宁市中院的再审判决,由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赔偿患者赵淑媛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12万多元。该案共经4次判决,历时近6年。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与“医学专家权威著作”两个“权威”面前,从第三次判决起,法院选择了后者,由此打破了医患双方官司,长期以来胜算由医疗鉴定结论维系的“铁板”。
七级伤残的受害者赵淑媛现年45岁,广西冶金建设公司退休职工。法院查明,赵淑媛因右足跟部反复渗液半年,经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拟诊为右跟骨慢性骨髓炎、右跟部慢性溃疡。赵于1999年10月26日入住该院治疗,后接受“腿皮瓣移植术”。术后,赵感觉左小肢麻木。医院诊断为骨筋膜室综合征,即进行相应处理。后赵淑媛左小腿肿胀缓和,但小腿麻木,感觉及运动功能无恢复。
同年11月30日,该院为其施行皮瓣断蒂术。术中发现其“左小腿供皮区腓肠肌、比目鱼肌部分坏死”,医院随即予以清除。患者遂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该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和广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不属医疗责任、技术事故”的鉴定。赵淑媛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院方承担40%的赔偿,赵不服。二审法院仍维持原判。二审后,赵淑媛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广西检察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于2004年7月8日提起抗诉。南宁市中院再审后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结论可作为证据,但不能成法院的定案依据。法院认为院方贻误了治疗时机,应负全责。医院不服,后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编辑:盛秀华)
作者:北京青年报王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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